邪教的危害:邪教危害社会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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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1 15:21:05    来源: 凯风网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张莉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

2000年11月至2001年11月期间,被告人张莉多次从他人处搜集河北省辛集市委、市政府有关处理“法轮功”工作的情况及内部文件,整理后交给石家庄市“法轮功”练习者“小林”和“小辉”(另案处理),由二人负责在“明慧网”上发表文章共计37篇,顽固坚持“法轮功”立场,宣扬邪教,其中将涉及国家绝密级、秘密级文件(各两份)通过“明慧网”提供给境外。

被告人张莉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以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对被告人张莉判处刑罚。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1、窦振洋、王洪军破坏交通设施案

2001年1月5日,被告人窦振洋、王洪军(均系辽宁省抚顺市人)预谋后,由窦拨打市长公开电话,要求释放被依法审查的“法轮功”人员,如政府不管,明天就让抚顺至北京的列车脱轨。后见恐吓未果,窦、王二人决意颠覆列车。二人到榆林钢材市场购买钢板和螺纹钢,焊接成二个“U”形障碍物。1月19日2,1时许,窦、王二人将障碍物设置在沈吉线上行线29.5公里处的钢轨上。当晚21时40分,吉林至天津的2224次旅客列车行至该路段时,司机了望时发现障碍物并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机车减速后撞压障碍物,造成油压减振器等部件毁损,中断铁路行车12分钟。同年1月21日,窦振洋先后给抚顺火车站站长室、市领导及公安局领导家打电话,以“火车还会出事”相要挟,要求立即释放被依法审查的“法轮功”人员。因要挟未果,1月23日19时许,窦、王二人再次携带工具将障碍物设置在抚抚线下行零公里520米处的钢轨上,并将一封恐吓信置于障碍物下。当晚19时53分,545401次列车通过该路段,司机了望时发现障碍物并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机车减速后撞压障碍物,造成牵引电机、减振器等部件毁损,中断铁路行车60分钟。

被告人窦振洋、王洪军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人民法院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对两被告人判处刑罚。

2、周润君破坏广播电视设施案

2002年3月5日18时许,被告人周润君、梁振兴、刘伟明、刘成军、云庆彬、刘东、张闻、雷明、孙长军、李德海、魏修山、庄显坤、赵健、陈艳梅等人,为大范围宣扬“法轮功”邪教所谓“真相”,采取割开有线电视网络传输主干线电缆安装插播设备的方法,在长春市区及郊区多点插播“法轮功”邪教内容的光碟。

经查,长春市有线电视自当晚19时19分起,因两处主干线被割断,该电缆覆盖的部分城区中有15.3万用户在数小时内无法收看32个频道的有线电视节目。

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人民法院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被告人判处刑罚。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陈福兆故意杀人、投放危险物质案

被告人陈福兆自1996年开始痴迷于“法轮功”邪教,虽经政府教育及家人劝解,仍执迷不悟,并逐步产生了通过杀人方法来提高自己“功力”的念头。2003年5月25日至6月26日间,陈福兆采取提供掺毒饮料的方法,致15名乞讨、拾荒人员中毒死亡,其还将剧毒物质投放于公共场所的饮用水中,致1人中毒死亡。

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福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林春梅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林春梅与温玉萍(同案犯,被判无期徒刑)均系“法轮功”练习者,二人于2001年6月相识,并经常一起练功。同年11月,二人产生为“度人”达到所谓“圆满”目的而杀人的念头。2002年2月27日,林春梅和温玉萍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来到陕西省咸阳市并人住一旅社内。3月1日上午,二人将该旅社服务员买新萍骗到房间内,采取用尼龙绳勒颈的方法致该服务员死亡,后逃离现场。

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林春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关淑云等故意杀人案

2002年4月21日23时许,关淑云将聚集在其家的“法轮功”人员叫醒,并说:“师傅(李洪志)讲法轮里面最大的魔来了,要传人我的身体。”让其他人把她身上的邪恶东西取走,并让一“法轮功”人员掐住其颈部进行驱魔。同时其他人齐说:“正义战胜邪恶,灭尽!灭尽。”后关让掐住其颈部的那名“法轮功”人员松开手,说:“邪魔化成水了,我是你们的师傅(李洪志)的化身,你们都给我跪下。”其他人对关跪拜。22日3时许,关又对大家说:“还有一个小魔没除掉,这个小魔跑到我女儿戴楠身上去了,一会儿给她除魔。”早6时许,关让人将戴楠(8岁)叫过来,关在炕上用右手将戴楠搂在怀里盖上被子,左手掐住戴的颈部,用腿压住戴的身体进行“驱魔”。戴说:“妈妈我疼,你别掐我了。”关问戴说:“你是从哪里来的?”戴说:“我是你的女儿,你别掐我了,掐死我你会犯法的。”关用左手打了戴两个嘴巴,并用被子继续盖住戴。戴喊热要下地,关不让,又继续用手掐戴的颈部。戴向周围的其他人呼救,并说:“我不是魔,我是真人,我是楠楠。”其他“法轮功”痴迷者无动于衷。当戴呼救并挣扎时,关用腿压住戴的身体,其他人帮助关压住戴楠,关将戴楠当场掐死。经法医鉴定,戴楠系被他人扼压颈部窒息死亡。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关淑云等被告人判处刑罚。

4、刘云芳、王进东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刘云芳、王进东因痴迷“法轮功”追求“圆满”,预谋于2001年1月23日(阴历除夕)集体在北京天安门广场进行自焚。2001年1月16日晚,刘云芳、王进东伙同被告人刘葆荣以及郝惠君(女,47岁)、陈果(女,19岁)、刘春玲(女,36岁)、刘思颖(女,时年12岁)等人,乘坐开往北京的火车。

刘云芳、王进东、刘葆荣等人到京后,积极筹备,先后购买了汽油、塑料袋等自焚用具。2001年1月23日,刘云芳、王进东等人确定了14时30分为自焚时间,王进东将购买的两块电子表分给他人,统一核对了时间。当日14时许,刘云芳、王进东等人携带灌满汽油的饮料瓶、打火机、刀片等物进入天安门广场后,在王进东的带领下先后自焚,造成刘春玲、刘思颖母女二人死亡,王进东、郝惠君、陈果三人烧伤的严重后果。

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判处刑罚。

(四)、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胡添武、黄惠芳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

2001年10月1日晚,被告人胡添武与黄惠芳密谋分工在铜陵镇不同地点散发“法轮功”宣传单。10月2日凌晨3时许,黄惠芳携带“法轮功”传单600份,胡添武携带“法轮功”传单200份,分别来到东山县铜陵镇铜亭街三建宿舍楼、苏峰街铜陵中心幼儿园附近的居民区,将传单塞进居民住宅的门缝里。10月5日、7日以及11月2日凌晨,黄惠芳又先后携带“法轮功”传单共计1800份,来到铜陵镇大沃水产商品房、桂花街居委会、苏峰街中医院等居民区将传单塞进居民住宅的门缝里。

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被告人判处刑罚。

2、公茂海等人制作、传播邪教传单案

2001年初至2002年9月间,被告人公茂海、滕德荣、公淑华、石增雷分别结伙或伙同他人,先后在山东省沂南县城、蒙阴县蒙阴镇、沂水县高庄乡等地租赁房屋,购买计算机、复印机、速印机等设备,设立“法轮功”邪教宣传品印刷点,制作邪教宣传品100余万张,并交给“法轮功”习练者在沂南县、蒙阴县、沂水县等地散发。

被告人大量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牙巳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被告人判处刑罚。

3、苏江挺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案

被告人苏江挺自2000年9月起,通过计算机登陆境外“明慧网”网站,并下载“法轮功”宣传材料。2002年4月至6月,苏江挺在网吧设立两个个人电子信箱,利用互联网向300余个电子信箱地址群发“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宣传材料。

被告人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被告人判处刑罚。

4、李石英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案

被告人李石英因传播邪教宣传品先后两次被公安机关治安警告、治安拘留,但不思悔改,仍继续从事邪教活动。2003年1月1日19时许,李石英携带宣传“法轮功”的标语20余张,到青岛市崂山区李山东路375路公共汽车站附近,在路灯灯杆上张贴被当场抓获。

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被告人判处刑罚。

5、王锡玲、付冠敏在学校借讲课之机宣扬邪教案

被告人王锡玲、付冠敏自2001年10月起,在给本校三年级、六年级的学生授课时,分别多次向学生宣传政府取缔“法轮功”不好,不准说“法轮功”的坏话,说了要得病,还会连累家人,天安门自焚事件是假的,电视里放的那些也是假的,并在课堂上向学生示范“法轮功”的习练动作,让学生画“法轮功”图案。王、付二人还将宣扬“法轮功”邪教、恶毒攻击政府的刊物、光碟,先后散发给学生传看。当学校向学生发放《校园拒绝邪教活动》一书时,在付冠敏的煽动下,有20余名学生将该书撕毁。

被告人利用讲课的方式,宣扬“法轮功”邪教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之规定,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被告人判处刑罚。

(五)、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朱家生非法经营案

被告人朱家生于1998年11月至1999年5月间,在未办理任何出版发行手续的情况下,先后伙同山东省蓬莱市印刷厂厂长陈京利(另案处理)、湖北省南漳县飞鹰印务有限公司黄建峰(另案处理)、陕西临汾印业有限责任公司彭光华(另案处理)、武汉市跻口区泰诚印刷有限公司高志强(另案处理)等人非法印制“法轮功”书籍共计290余万册,并以“武汉民族书刊发行社”的名义向社会销售,实际发行214万余册,非法经营额共计1753万余元。

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对被告人判处刑罚。

(六)、侵犯财产罪

李芳、谭蔚俊、李伟华诈骗案

被告人李芳、谭蔚俊、李伟华均系“法轮功”人员。2000年2月,李伟华利用其担任“法轮功”潍坊辅导站站长的“身份”,编造了李芳是“圣父”,谭蔚俊是“道家世尊”,功力比李洪志还高,把钱交出来就“圆满”等谎言,骗取“法轮功”练习者梁某等人现金3万余元。

1999年8月,被告人李芳、谭蔚俊将“法轮功”练习者夏某骗到家中,谎称正在修炼男女双修功,且早已圆满,编造整个宇宙、大楼、银行都是他的,地球在秋分前一天爆炸,他们是负有使命来度人、留人种的,有一分钱就有一分钱的业力等谎言。夏某被骗后,自1999年8月至10月间,先后4次将自家和父母的钱以及自己开设的服装店30余天的营业收入计28万余元,交给李、谭二人。李芳、谭蔚俊后将骗来的钱款挥霍。

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判处刑罚。

来源: 凯风网
编辑: 王文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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