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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放烟花爆竹“警灯闪烁”工程启动

2019-01-28 编辑: 刘思冰

    威海新闻网1月28日讯 (记者 赵树一) 昨晚6时许,威海国际展览中心室外广场,警灯闪烁、警力云集,全市禁放烟花爆竹“警灯闪烁”工程启动仪式在此举行。据悉,春节期间为强化烟花爆竹禁放管控工作,我市公安机关将提高街面布警率,震慑违规燃放行为,增加群众安全感。

    当晚6时许,市公安局特巡警、交警、派出所等警种人员及所属车辆、市消防救援支队所属人员车辆在威海国际展览中心室外广场完成集结,队列严整,全市禁放烟花爆竹“警灯闪烁”工程正式启动。

“警灯闪烁工程”启动现场 记者 姚威 摄

整装待发

    据悉,在春节期间为加强烟花爆竹禁放管控,我市公安机关将精准研判违规燃放警情,针对警情多发区域、部位和重点时段,加强巡逻防范,强化街面布警率和“见灯率”,做到警力跟着警情走。在禁放管控期间,所有警车将按照“有警出警、无警巡逻”的要求,一律打开警灯开展动态巡逻。

    在“警灯闪烁”过程中,巡逻民警将随车携带烟花爆竹禁放知识的宣传资料,将巡逻车打造为“宣传车”,及时向市民宣传禁放规定和发现制止违规燃放行为。

    据了解,其他区市局、分局也在各辖区同步启动“警灯闪烁”工程,全面开展禁放烟花爆竹管控工作,春节期间活动将持续进行。

车队行驶在海滨路上

    如何给予奖励

    市民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和关键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认定的违法事实相符的,可以给予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奖励;

    或者,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和部分证据,不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认定的违法事实基本相符的,可以给予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奖励;

    提供被举报人违法线索,不提供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认定的事实基本相符的,可以给予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奖励。

    此外,所举报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违法行为证据确凿,因当事人逃逸或者其他原因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违法行为确已得到有效制止的,可以给予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奖励。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民警在仪式活动现场。本文图片均由记者 姚威 摄

    (一)环翠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张村镇所辖区域,羊亭镇所辖区域内的和兴路与202省道连线以北、以东区域,温泉镇所辖区域内的202省道以东、温泉西路与温泉路连线以北、泉盛路以西区域,初村镇所辖区域内的204省道以东、和兴路以北、双岛湾以西区域;

    (二)文登区威青高速公路以南、以东,虎山路以西,小嵛岭水库以及沿线河道、圣海路、秀山路、秀山东路连线以北区域;

    (三)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204省道以东,江苏路以南,金华北路以西,303省道、威青高速公路连线以北区域;

    荣成市、乳山市的禁放区域由荣成市和乳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市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的下列地点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三)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社会福利机构;

    (四)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服务场所、风景名胜区、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六)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七)山林、沿海防护林等重点防火区;

    (八)九层以上或者高于二十四米的建(构)筑物及其周边三十米范围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其周边六十米范围内;

    (九)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将受到处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或者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于从事婚庆、殡仪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或者时间,为顾客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或者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在燃放完毕后立即清扫燃放废弃物,破坏环境卫生的,将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市民举报下列违法行为可获奖励

    (一)违反《威海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办法》,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未在燃放完毕后立即清扫燃放废弃物,破坏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

    (二)违反国家规定,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三)其他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烟花爆竹管理安全隐患的行为。

    举报渠道

    12345(政务服务热线)

    110(公共报警电话)

    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热线)

    12319(城建服务热线)

    举报奖励的告知和发放等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县两级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举报奖励的告知、受理、认定和发放等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违法燃放、运输烟花爆竹等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违法销售烟花爆竹等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未在燃放完毕后立即清扫燃放废弃物,破坏环境卫生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

    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隐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同一违法行为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同一违法行为的举报被不同部门受理的,由最先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奖励。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同一举报人进行奖励,奖励分配方案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奖励金额。

    一次举报涉及的多个违法行为被分别立案查处的,应当分别计算奖励金额,奖金可以合并发放。

    举报奖励的标准

    市民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和关键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认定的违法事实相符的,可以给予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奖励;

    或者,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和部分证据,不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认定的违法事实基本相符的,可以给予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奖励;

    提供被举报人违法线索,不提供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认定的事实基本相符的,可以给予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奖励。

    此外,所举报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违法行为证据确凿,因当事人逃逸或者其他原因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违法行为确已得到有效制止的,可以给予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