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的介入为船企挽回损失8千多万
一艘1350吨的巨型货轮,总造价高达3000多万美元,但船造好了,买船的企业因遭遇经济危机不肯接收。而这家造船企业已垫资了400多万美金,全部是银行贷款,每天要付给银行的利息就有人民币十几万元,让造船企业叫苦不迭。
这家造船企业询问公证处能否帮他们办理船舶交接仪式的现场监督公证。公证员觉得很奇怪,双方到场签署交接船文件,对相关资料和实物进行交接不就可以了嘛。而造船企业的咨询人告诉公证员,需要对船舶交接仪式进行现场监督公证,因为这个交接仪式上,没有买方,只有他们卖方企业,而办理这个公证的,就是为了督促买方企业赶紧把船的尾款付清,把船接走。
得知造船企业的困境后,公证处经研究后认为这种情况不是船舶交接仪式过程的现场监督公证,而是证明货船现状的证据保全公证,保全方式就采用拍照和摄像的方式。而有了这份公证书,造船企业就可以证明自己的工作已经圆满完成,而对方不接收船只,就属于违约行为。
确定了公证方式后,公证处委派公证员陪同造船企业的相关人员来到了造船码头,一同登上了这艘已经建造好的大型货船,参加了交接船签字仪式,并对全过程进行了拍照和摄像。在拿到公证处办理的证据保全公证书后,这家造船企业正式告知买方已对单方船舶交接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将公证书的扫描件发给买方公司。很快,买船公司为了避免合同纠纷,就付清了尾款,接手了新船。
有了这一次的经验,该造船企业对剩下的三艘货船也采取了同样的方式,最终都圆满地进行了交接并收回了尾款,没有被买方拖延时间,4条船共为企业挽回了间接经济损失8000多万元。
公证员点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及时取证并办理公证,会给不诚信者以震慑,有利于合同的顺利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