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有义
----已成行贿犯罪普遍手段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贿赂”的内容被明文规定为“不正当好处”。
●我国刑法则将“贿赂”的内容直接限定为“财物”,把财物之外的利益排除在贿赂内容之外。
●性贿赂也有行贿受贿之说,安惠君即为受贿,蒋艳萍则为行贿。
●有人戏称,历史上四大美女中,西施、貂蝉也有性贿赂嫌疑。
●反对性贿赂入罪的人士认为:性贿赂入罪“内涵不确定,缺乏可操作性,定罪量刑都有困难”。但支持入罪者则认为,性贿赂已经成为社会公害,以立法进行制裁的时候已经到来。
全国人大四川代表赵平女士等响应“以德治国、依法治国”的方针,联署一个《刑法》增设“性贿赂罪”的议案,舆论界反响“空前”。4月回国,与法律界的同仁谈及性贿赂入罪,都说难,跟现行法律对贿赂的规定冲突;搞不好还混淆个人隐私、性道德和国家法律的界限。
什么是现行的规定呢?通俗地说,便是“计赃论罪”。性非赃物,如何定罪?能够这样提问,非有高昂的法治意识不行。因为提问者必须既相信法律不干预道德的神话,又坚持成年公民无妨他人的性行为纯属道德范畴(因而须豁免刑事责任),还要觉悟到法治时代道德多元的大趋势(所以国家不得强行统一道德标准)。
《刑法》坚持计赃论罪、贿赂限于财物,是两害取其轻的选择。
法治的威力,不在对违法犯罪的严惩,而在劝人相信,那由法律的意象和分类构筑的世界乃是他能够拥有的唯一合理的生活世界(康特尔)。一个性贿赂几成惯例而不治罪的世界,在当代中国,肯定是没有多少人向往的。乍一看,《刑法》似乎犯了法治的大忌。但是,假如人们相信社会上还不可避免地存在严重的司法腐败,而性贿赂入罪可能扩大腐败的疆域,那么贿赂限于财物的定义,性贿赂纯属道德范畴的解说,便仍有可能筑起人们无法拒绝的唯一合理的生活世界。
——摘自著名学者冯象先生《政法笔记》
6年前,在江苏常州召开了一场“刑法学研讨会”。一位与会者金卫东向会议递交了一份厚厚的论文《应设立“性贿赂罪”》。
没有人太注意这份论文,因为作者金卫东当时只是一名刑法学的硕士研究生。
但当这份论文公诸于世后,马上一石激起千层浪,竟成为一场可谓全民参加的大讨论:性贿赂是不是犯罪?通过网评数量来看,至今参加到这场讨论中来的人次将近千万之多,其中不乏知名学者和司法界官员。
金卫东从此被誉为:中国反“性贿赂”第一人。
其实,关于性贿赂入罪的讨论,从10年前,即1996年刑法修订时便已经展开。据介绍,1996年修订《刑法》时,参加讨论的一些专家也曾提到增加“性贿赂罪”,但考虑到这与我国的传统文化观念有太大冲突,终未通过。
世界反腐败大会刚刚在中国召开,反腐已成为一个国际性问题。但是,仔细分析发现,有关反腐的法律法规之中,我国的相关规定和《联合国反腐公约》并非完全一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贿赂”的内容被明文规定为“不正当好处”;我国刑法则将“贿赂”的内容直接限定为“财物”,把财物之外的利益排除在贿赂内容之外。
会议期间,著名法学专家、黑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姜伟撰文表示:即便是安排出国留学、提供性服务等非财产性利益,有的也可以直接以金钱计算其价值。凡此种种表明,非财产性利益与财产性利益并无本质区别,在广义上都属于不正当私利,在一定条件下,甚至可以相互转化。显然,扩大贿赂的范围不仅有利于打击那些利用职务便利获得财物以外不正当利益的腐败行为,也与世界各国腐败犯罪立法潮流相契合。
性贿赂能否入罪?这个已经争执了10年之久的大讨论依旧在进行之中,并分化出了几个流派。持肯定说的以赵登举、金卫东等为代表,主要是从“性贿赂”的社会危害程度及其与贿赂罪侵害的客体相一致的角度论证。持否定说的则以中国人民大学的高铭暄和北大的陈兴良教授为代表,他们则主要从我国的文化观念、道德规范和性贿赂取证的难度大、量刑标准难以把握的角度进行论证。
现在,金卫东也只能拿出那份尘封已久的论文,再次细细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