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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宣判2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2018-12-29 编辑: 宋倩

威海新闻网12月29日讯(记者 匙亮)12月28日,我市依法分别对张于等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故意伤害、绑架、抢劫一案,以及时维林等6人恶势力犯罪团伙聚众斗殴、妨害作证、寻衅滋事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其中,2人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2016年9月,被告人张于、李雨森在荣成市斥山街道办事处成立鸿运装卸队,后张于纠集被告人成延松、刘明等人,以鸿运装卸队为依托,从职业中介所招收外来务工人员,对提出辞职的工人殴打、恐吓,强行向工人及亲属索要钱财,限制工人人身自由,形成了以被告人张于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成延松、刘明、李雨森等人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共同实施故意伤害、绑架、抢劫的犯罪活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于犯故意伤害罪、绑架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成延松犯故意伤害罪、绑架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刘明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李雨森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自2004年以来,被告人时维林、崔江廷与刘金祥(另案处理,已判决)在一定区域内交叉结伙或分别作案,实施了敲诈勒索、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多起犯罪事实,在被告人崔江廷刑满释放以后,与时维林又重新纠集在一起,为获取经济利益、逃避法律制裁,组织了多名有刑事犯罪前科或曾被治安处罚的人员,实施寻衅滋事、妨害作证犯罪,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

经审理,被告人时维林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撤销前罪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崔江廷、王文波、王朝辉、刘衍江、郭美华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