敢打假官司?小心被“打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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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5 09:38:09    来源: 威海新闻网·威海晚报
近年来,市中级人民法院始终坚持“防”“打”并举,依法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监团队介绍了3起虚假诉讼典型案例,希望广大市民引以为戒。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民商事领域虚假诉讼现象层出不穷,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或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更对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带来巨大负面影响。近年来,市中级人民法院始终坚持“防”“打”并举,依法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监团队介绍了3起虚假诉讼典型案例,希望广大市民引以为戒。

买房逃避纳税 虚假状告房企

■案情简介

2007年11月,安某在威海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房,双方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2012年5月,安某将房子卖给王某,并与王某和某房产中介中心签订了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为逃避二手房交易税款,安某和某房地产公司勾结打起了歪主意。2012年7月,安某将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以延期交房为由,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某房地产公司也同意解除合同。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合同解除。2012年9月,房地产公司又与王某签订涉案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随后王某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检察院以本案涉嫌虚假诉讼为由提起抗诉。法院审理查明,安某与房地产公司合同签订后,房地产公司已向安某实际交付房屋。同时,经税务部门确认,涉案房产交易属二手房买卖,安某未依法缴纳相关税费。法院审理认为,安某与房地产公司诉讼目的一致,真实目的并非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是为了便于安某在转卖房产时逃避缴纳相关税费。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原民事调解书,驳回安某诉讼请求,对安某罚款8000元,对房地产公司罚款50000元。

■团队说法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本案双方恶意串通,滥用法律赋予的对自身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权的行为,系违背了“诉之利益”这一民事诉讼的基础,对司法公信力造成损害,均应受到法律严惩。

虚构借贷关系 规避强制执行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因祝某拒不偿还80万元借款,高先生将其诉至法庭,法院判决祝某及其妻子于某二人共同偿还借款。判决生效后,高先生申请强制执行,却被告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原来,为了逃避债务,于某与其女婿江某等人共同导演了“一出好戏”,先让江某姐姐向祝某转账147万元,取得打款记录,虚构双方借贷关系,后江某姐姐以此诉至法院。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调解,约定于某限期偿还江某姐姐欠款147万元,江某姐姐对祝某夫妻名下房产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后江某姐姐申请执行,法院依法查封、拍卖了祝某夫妻二人的房产。

后来,高先生以于某系家庭主妇,发生如此大额债务不合常理为由,向法院举报该虚假诉讼行为。法院审理查明,于某收到江某姐姐147万元转账后,便陆续将钱返还江某姐姐,江某姐姐与于某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在铁的事实面前,江某等人写下《认错书》,承认虚假诉讼事实。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于某与江某姐姐的调解书,驳回江某姐姐诉讼请求,将涉嫌虚假诉讼罪的江某姐姐、于某和江某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将涉案房产拍卖款的80万元用于偿还高先生的债务。

■团队说法

近年来,当事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以规避执行为目的的虚假诉讼时有发生,造成当事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导致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及时兑现,也成为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法官提醒,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钻法律空子虚构本不存在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通过虚假诉讼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其实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不服生效裁判 提起重复起诉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4年向外省某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夫妻返还其项目投资款48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因双方的投资项目涉嫌传销,其纠纷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裁定驳回李某起诉。事实上,在对外省法院生效裁判不服的情况下,李某耍起了“小聪明”。2015年9月,李某隐瞒之前诉讼事实,以王某向其借款30万元用于购房未还为由,将王某夫妻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王某夫妻10日内偿还李某借款30万元。

后法院对本案提起再审,双方均承认本案的30万元欠款已含在李某某向外省某法院起诉的48万元投资款内。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当事人和诉讼标的均包含在其向外省某法院起诉的范围之内,属于重复诉讼。同时,在明知已有生效裁定,李某隐瞒真相,虚构事实,捏造借贷关系提起诉讼,导致法院作出错误判决,行为应予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原审判决书,驳回李某某起诉,并对李某某罚款2万元。

■团队说法

本案中,李某某虽未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但其捏造事实,重复起诉的行为系诚信的缺失,浪费了司法资源,依法应受到处罚。

法官提醒,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这是法律赋予的正当救济权利,但虚构事实、虚假起诉,不仅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还将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害人又害己。(威海晚报记者 张玉婷)

来源: 威海新闻网·威海晚报
编辑: 谭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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