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丛林 通讯员
于洪香)2007年1月,荣成市大疃镇的王某与邻村村民丛某签定协议,用他那3亩承包地与丛某的3.2亩苹果园进行互换经营,后丛某因故爽约,王某为此起诉了丛某,却因协议为法院判为无效合同而最终输了官司。
2007年1月1日,王某与丛某共同签订了一份转换土地协议书,协议约定:王某以自己的3亩承包地与丛某的3.2亩苹果园进行交换种植管理,双方不找差价,各尽对本村应尽的义务,合同期限为10年。合同期满后,土地各归原方。若一方在合同期内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合同签订后,双方按协议约定交换了土地。
王某接手果园后,随即按季节对果园进行了修剪、间伐等常规管理。当年11月,丛某突然提出要收回果园,并开始管理果园,王某强烈要求丛某继续履行合同,但被丛某拒绝。后虽经人多次调和,但都一直未果。在无法继续管理果园的情况下,王某于今年3月21日将丛某起诉至荣成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丛某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1000元。
丛某认为,两人间互换承包地的行为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也无合法的登记手续,因此,两人签定的换地协议为无效合同,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土地承包者以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限定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并报发包方备案。而双方作为两个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所签订的换地协议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故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按照无效合同处理原则,王某应把果园返还给丛某,丛某将土地返还给王某,双方间也就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双方间签订的转换土地协议书为无效合同,土地各归原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