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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

2021-06-21 编辑: 宋倩

      一、山东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

      答:日前省人社、财政、卫健、税务等四部门联合发文,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我省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新标准。根据此次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最新标准,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由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其他作业人员由每人每月1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80元。两类作业人员的费用标准分别增长了100元和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费用用人单位应按月或一次性向在岗职工发放,不得以实物代替。

      二、哪些人能领到“补贴”?

      答: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所需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虽然高温作业与非高温作业的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有所不同,但非高温作业人员,比如从事办公室工作人员,也应当依法发放防暑降温费。

      三、单位往年都用雪糕、清凉饮料充抵防暑降温费,合理吗?

      答:降温物资并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239号)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

      四、职工未正常出勤防暑降温费该如何计算?

      根据《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64号)规定,“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防暑降温费的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以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如果职工因事假、医疗期、工伤停工留薪期、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等未提供劳动的,可按当月实际出勤天数折算防暑降温费。

      五、防暑降温费也须缴纳个税吗?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防暑降温费是属于一种补贴收入,且不属于免税的补贴,故应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六、单位不给发防暑降温费咋办?

      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6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