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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修正)》施行

2023-10-16 编辑: 徐栋波

  威海新闻网讯 (记者 王文欣)10月13日,市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修正)》,介绍法规修正的主要内容、背景、过程和贯彻落实举措等。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海威介绍,《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已于2023年8月29日经威海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由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自今年9月29日起施行。

  《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市地方立法体系中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基础性法规,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上级关于海上交通安全治理的新要求和当前影响我市海上交通安全的一些新问题、新风险的出现,与传统风险叠加,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手段从源头上进行规范治理,有力有效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落地落实,对《条例》进行修正完善成为形势所需。“修正后的《条例》从事前制度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完善制度设计,全方位落实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要求,将为海事部门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水上出行、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威海海事局副局长岳涛介绍。

  新修正的《条例》建立了多项安全监管制度,将有效解决我市海上交通安全治理实践中的难点和重大风险点。建立锚泊船舶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强化海事管理机构对锚泊船舶的交通组织手段,通过要求其选择安全水域锚泊,进一步降低锚泊安全风险。同时,建立重点船舶动态管控制度,要求船舶修造企业在天气、海况恶劣时,为在修、待修以及试航船舶、海上设施提供安全水域停泊,不得安排其冒险开航,新规定将进一步落实明确船舶修造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对试航船舶及船厂在修、待修船舶的动态管控。此外,建立休闲船舶强制配备识别定位装置制度,要求休闲船舶配备具有自动识别或者定位功能的装置和满足要求的通信设备,并在航行中保持开启和持续显示、记录,该规定将有效保障休闲船舶出海活动的安全,提高救援效率、减少生命财产损失。

  修正后的《条例》增加了多项符合我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实际的细化规定,将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从立法层面为海上休闲“夜间经济”发展提供规范指引,明确允许具备夜航条件的休闲船舶夜间出海航行,将充分满足消费者海上旅游体验,丰富游客出行选择,提升海洋旅游品质,打造“海上看威海”“夜游威海湾”品牌,促进夜间海上休闲旅游发展。同时,海事部门将强化夜航休闲船舶的安全监管,有效统筹发展与安全。此外,通过立法手段强化休闲船舶活动场所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要求海水浴场、海岸景区、海上公园的管理单位或海域使用权人加强管理海域船舶的安全管理和提醒,并负有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的义务。新规定将有效督促上述重点区域的管理单位落实好现场安全管理职责,为促进休闲船舶安全运营提供最直接、有效的手段。

  修正后的《条例》对法律责任部分进行了较大改动,提升了处罚力度,修正与上位法不一致和重复之处,为海上交通安全监管提供更为明确、有力的依据。依据上位法对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强化责任追究,提升违法成本,为海事部门执法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提升违法成本,将有效减少因违法成本与违法经营所得产生逆差而‘铤而走险’的情况发生,对遏制违法行为、维护水上交通安全产生积极作用。”王海威介绍。此外,统一规范搜救信息发布主体,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海上搜救中心在海上搜寻救助信息发布方面的职责和义务。

  “我们将把新法宣贯融入日常执法活动,向相关涉海主体面对面开展培训宣贯,全面解读《条例》新修正内容,广泛开展社会宣传,提升《条例》的普及率和知晓率。加快推动《条例》释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配套制度文件出台,明确执法监管重点,精准落实《条例》要求的锚泊船舶安全风险管控、重点船舶动态管控等新制度,确保《条例》得到有力、有序、有效的贯彻执行,保障人民群众海上出行安全便捷、海上交通安全畅通。”岳涛表示。(来源:威海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