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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4-04-20 编辑: 徐栋波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运用电子监控设备开展非现场执法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道路客运经营秩序,保障乘客、驾驶员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为精致城市建设作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交通运输局决定在威海站内停车场及周边区域使用电子监控设备实施非现场执法,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非现场执法区域

  威海站前疏站路西侧2号口至6号口之间相关区域以及威海站内出租汽车待租区(运用的电子监控设备点位详见附件)。

  二、启用时间

  2024年5月20日。

  三、执法事项

  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威海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若干规定》《威海市客流集散地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管理规定》等法规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对以下违法行为进行记录:

  (一)出租汽车不服从客流疏散地运营主体的统一调度管理,不在其指定的区域下客和驻车待客,影响客流集散地乘客和车辆通行秩序的;

  (二)出租汽车违反客流集散地出租汽车待租秩序,驻车待客时,不按秩序依次排队,未按要求客上即走,争客、抢客的;

  (三)出租汽车不按规定使用待客标志标识和设备,采取喊客、举牌、围堵、雇佣他人等形式招揽乘客的;

  (四)出租汽车在客流集散地周边禁停路段驻车待客,影响客流集散地周边道路交通秩序的;

  (五)出租汽车在公交站点上下乘客时,未按要求即上即走、即下即走的,影响公交车辆到站停靠的,在公交站点驻车待客的;

  (六)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七)违反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八)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的;

  (九)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

  (十)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十一)遮挡、破坏、擅自改装车载运营设施设备的;

  (十二)在客运出租汽车上设置影响安全驾驶、破坏车容车貌、覆盖车载运营设施设备的广告以及其他物品的;

  (十三)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十四)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十五)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十六)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交通运输电子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经规范的技术审核和法制审核后将依法作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证据使用,请广大相关从业人员坚持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觉遵守交通运输法律法规。

  特此公告。

  附件:电子监控设备点位明细表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4月18日
  (来源:威海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