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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解读

2018-05-25 编辑: 宋倩

    (一)文件依据:

    《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08〕5号和鲁政发〔2008〕58号文件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威政发〔2008〕39号)、《关于“4050”人员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威劳发〔2009〕8号)

    (二)申请人员范围及条件:

    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持有《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转失业人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城乡“双零”家庭成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灵活就业(从事城市便民利民服务、家政服务、街头经商、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种临时性劳务以及从事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等职业)后申报就业、并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档案托管满1年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社保补贴。

    (三)申领材料及补贴期限:

    《失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手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身份证和户口簿、一寸免冠彩照3张。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自2011年起,对已享受补贴3年期满,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四)申领程序:

    符合条件人员由本人于每年规定时限内持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居委会)申请,然后持材料到所属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复审,申请人直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认定(市区范围内的失业人员按失业前所在单位的隶属关系申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认定。经认定无误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拨付资金,然后直接以银行转账形式发给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