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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劳动保障“红黑名单”管理办法》内容解读

2018-11-20 编辑: 宋倩

日前,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威海市劳动保障“红黑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决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国家商事制度改革,市场准入条件不断放宽,市场主体数量大幅增加,监管压力日益加大,以往的监管方式已难以有效及时跟进,无法做到“严管”、“全覆盖”。实施《办法》后,实施分类管理,能够更好的落实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规范执法检查行为。对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可以给予更多优惠,减少执法干扰;对于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并视情况实施联合惩戒。另外,实施“红黑名单”制度后,能够对其他用人单位起到警示作用,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良好社会氛围。

2017年11月29日,市人社局印发了《威海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细则》(威人社发〔2017〕52号),要求对连续两年被评为A级、C级的用人单位,分别列入劳动保障“红名单”和“黑名单”,给予诚信激励或实施联合惩戒。《办法》的出台,与《威海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细则》(威人社发〔2017〕52号)配套使用。

二、《办法》管理的对象

《办法》管理的对象包括威海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和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为被监管主体。

三、威海市劳动保障“红黑名单”认定的依据

威海市劳动保障“红黑名单”认定的依据是被监管主体遵守劳动用工、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务派遣、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

四、列入劳动保障“红名单”的情形

(一)守法诚信等级评价连续两年被评为A级的;

(二)获得县级以上单位表彰、奖励的,且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三)应当列入“红名单”的其他情形。

五、列入劳动保障“黑名单”的情形

(一)守法诚信等级评价连续两年被评为C级的;

(二)列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范围的;

(三)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以及工伤赔偿金等费用的;

(四)应当列入“黑名单”的其他情形。

六、管理措施

对列入劳动保障“红名单”的被监管主体,在参加评优评先、评选劳模、和谐劳动关系等评比表彰活动及招标、公司上市等诚信评价进行劳动保障审核时,给予通过。除特殊专项检查、举报投诉专查等情况外,免于当年及次年日常巡视检查和一般情况下的专项检查;当年及次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行网上申报,免于“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对列入劳动保障“红名单”的被监管主体,并推送至威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实施联合激励。

对列入劳动保障“黑名单”的被监管主体,在参加评优评先、评选劳模、和谐劳动关系等评比表彰活动及招标、公司上市等诚信评价进行劳动保障审核时,实行一票否决,并对其进行重点监控,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对列入劳动保障“黑名单”的被监管主体,并推送至威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七、劳动保障“红黑名单”发布的频次及有效期

根据办法规定,“红黑名单”每季度发布一次,其中“红名单”发布有效期最长为一年,“黑名单”发布有效期最长为五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列入“黑名单”的被监管主体尚未全面履行法定义务前,暂不设定发布终止日期。列入“黑名单”的被监管主体全面履行法定义务后,及时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其履行信息,设定发布终止日期。

发布期满后,停止公开,转为档案保存。

八、对列入劳动保障“红黑名单”,不予发布情形

发布“红黑名单”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不予发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公开发布后损害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与行政执法、仲裁裁决、行政复议、司法审判有关,发布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裁决、审判等活动的信息;

(四)仅限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内部使用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对外发布信息的其他情形。

九、对拟被列入劳动保障“红黑名单”的被监管主体的权利

根据本办法,劳动保障“红黑名单”发布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门户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拟被列入“红黑名单”的被监管主体发出书面告知书。被列入“黑名单”的被监管主体可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交证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告知申请人。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逾期不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申请的视为放弃。对被列入“红名单”的被监管主体,提出不同意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科室、单位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十、对被列入劳动保障“红黑名单”的被监管主体的异议申请权利

劳动保障“红黑名单”发布后,被列入“红黑名单”的被监管主体,有权利提出异议申请,异议处理按照《威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办法(试行)》执行。

十一、对列入劳动保障“黑名单”的被监管主体,申请移出劳动保障“黑名单”权利

申请移出劳动保障“黑名单”处理按照《威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办法(试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