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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政策解读

2019-08-02 编辑: 宋倩

1、今年我省企业职工工资统计口径变化后,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怎样调整的?

今年,我省公布的上一年度企业职工工资统计口径进行了调整。过去,按照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也就是俗称的“小口径平均工资”;今年,按照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全口径平均工资”。全省工资统计口径调整后,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较去年降低,以此为依据核定的2019年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也较去年降低。2018年基数为3465元—17325元,2019年缴费基数3269—16346元。

2、今年按照“全口径平均工资”,缴费基数是怎样计算出来的?

根据规定,企业职工最低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即65383÷12×60%=3269元;最高缴费基数不超过上一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即65383÷12×300%=16346元。因此计算出2019年度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范围是3269元—16346元。

3、职工应该按照什么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是不是按照最低基数缴费就可以了?

职工应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多缴多得。最低缴费基数只是缴费的最低标准,只有当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最低缴费基数的,应该按照最低基数缴费。职工应该在公布的缴费基数范围内,按照规定参保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更好保障晚年生活。

4、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或超过公布的缴费基数范围如何执行?

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最低缴费基数的,可以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缴纳保险费;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最高缴费基数的,应该按照最高基数缴纳保险费,超过部分也不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上年度月工资水平低于或高于省厅公布的全口径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账本、职工工资发放凭证等相关资料,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做相应的调整处理。

政策解读链接:http://rsj.weihai.gov.cn/art/2019/7/31/art_45742_20162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