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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4050”补贴和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将于10月15日开始受理

2019-10-14 编辑: 宋倩

2019年度“4050”补贴和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申报受理工作,将于10月15日全面开始,11月8日结束。在我市辖区内(市直、环翠区、文登区、高区、经区、临港区)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个人请抓紧申报补贴,逾期未申报的,本年度不再受理。

随着我市公共就业一体化系统的正式上线运行,我市“4050”补贴已实现全市通办,符合条件的我市“4050”人员可到就近的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基层平台(镇街)申请。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补贴需到工商注册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4050”补贴

受理范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我市范围进行失业登记的,上年度末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本市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家庭成员;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残疾人员,灵活就业后办理档案托管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

申报材料:申请补贴时需提供身份证或社保卡,户口簿(市外人员需求提供居住证);零就业家庭成员中有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学生,还需提《学生证》;低保家庭困难人员还需提供《山东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还需提供单身或离异证明;残疾人员,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补贴标准: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其中,只参加养老保险的,每人每年3850元。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

受理范围:

1.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对招用经本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经本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2.公益性岗位补贴范围: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置经本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申报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劳动合同;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公益性岗位补贴参照申请年度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