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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2020-10-14 编辑: 宋倩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威海市财政局

      《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2018年7月,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37号)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2020年3月,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字〔2020〕31号)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经测算,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内。因此,我市工伤保险费率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

      二、政策主要内容

      1.自2020年5月1日起,我市工伤保险费率在现行费率的基础上下调20%,调整期至2021年4月30日。

      2.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期结束后,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标准执行。

      政策文件链接:/art/2020/10/9/art_46803_24627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