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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修订)》将于7月1日起施行

2022-06-01 编辑: 宋倩

      威海新闻网讯(记者 杨正 孙艺嘉)5月31日上午,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威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修订)》(以下简称《规定》)将于7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共新增7个条款,并对30个条款进行了部分修改,将进一步完善我市政府立法程序,规范立法工作。

      “自2016年我市正式开展地方立法工作以来,市政府共制定出台政府规章17部,向市人大提交地方性法规议案12件,被评为全国行政立法先进单位。但实践中,还存在社会公众参与度不高、立法的操作性需要加强等问题,因此我们对现行的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进行修订,以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市司法局副局长邹德生说。

      据介绍,此次修订完善了政府规章制定应当遵循的原则,增加了贯彻落实党领导立法的基本要求,制定规章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并突出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

      鼓励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是此次修订的重要内容,《规定》完善了保障公众参与立法的有关规定,增加了表彰奖励条款,明确了立法计划草案和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增加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律师协会的意见建议的规定,增加了调查研究和论证咨询的要求。

      听取群众意见贯穿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始终。在立项阶段,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报纸或者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并将征集到的立法项目建议,交付相关部门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在起草阶段,起草部门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在审查阶段,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立法草案送审稿中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公众对已制定出台的政府规章有异议,可以依法向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关提出建议,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公众的建议,并反馈意见。

      此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部门的立法责任,通过明确工作进度、阶段任务,强化部门的协作,增加政府立法考核和问责等方式,压实起草部门的立法责任。为了解决报送的规章草案送审稿质量不高的问题,增加了将不符合立法技术规范、文稿草案质量低下的,作为退回或者暂缓审查情形之一的规定。同时完善了规章草案送审稿退回或暂缓审查的程序和要求,规定决定暂缓审查或者退回规章草案送审稿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起草部门,说明理由并提出工作建议。

      在提高立法效率上,此次修订还完善了立法争议的协调解决机制,防止立法分歧久拖不决。有关部门对规章草案送审稿有较大分歧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进行协调,对重要立法事项,可以委托社会有关方面进行评估。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规章起草部门将争议的主要问题、协调过程、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协调,或者提请市人民政府决定。(来源:威海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