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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公布8起拒执罪典型案件!今年9名老赖被判刑

2018-10-20 编辑: 孙美玲

      10月1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就2018年我市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和打击拒执罪情况召开联合新闻发布会,公布了8起拒执罪典型案例,其中申请执行人自诉拒执罪案件1件。

      今年以来,全市法院新收执行案件18810件,同比增长13.3%,已结19646件(含旧存),同比增长55.5%。全市法院已有27案/25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拒执罪,目前以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9件/9人,其中涵盖了合同纠纷、借贷纠纷、健康权、身体权等多项纠纷。8起典型案例中,被执行人均为对法院生效裁判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免于刑事处罚不等。

      8起拒执罪典型案例发布

      1、自诉单位山东威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人江建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一案。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威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兴元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江建忠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隐匿被执行财产,在执行人员明确告知其法律后果的情况下仍拒不配合执行。经执行法院释明,申请执行人山东威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人江建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环翠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建忠作为被执行人唐山兴元印刷包装印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执行义务,且未经执行法院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法院查封的财产转移、藏匿,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考虑到江建忠当庭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故环翠区人民法院以江建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当庭宣判,江建忠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该案系全市法院第一起自诉拒执罪案件,不仅有效促进了本案的执行,对其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也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申请执行人双寺夼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车世龙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期间,车世龙拒不申报财产且采取借用他人银行账户收款、隐匿可供执行财产的手段逃避执行义务。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而不履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威海经区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3、申请执行人苗大鹏与被执行人李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李振辉名下房产一宗。李振辉明知涉案房屋被法院依法予以查封,仍然与乳山市金谷园农机市场有限公司签订资产置换协议,用该财产置换金谷市场的四户房产,并作价抵顶给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乳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4、申请执行人张丽华诉文登市金华家纺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及李霞(该公司股东)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例入选全省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典型案例)。

      执行过程中,2013年2月,张丽华与李霞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李霞每月还款人民币500元。协议履行至2014年6月,李霞不再支付,期间共偿还张丽华7000元整。2016年12月,李霞因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被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但李霞仍不履行。后执行中查明,2013年6月,李霞将文登市金华家纺有限公司的厂房以人民币345万元的价格出售,所得款项没有用于偿还申请人张丽华的欠款。2017年1月,文登法院以李霞涉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立案后,李霞迫于压力,主动向法院交清了全部案款25132.78元。2017年12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以李霞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李霞当庭自愿认罪,其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文登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5、申请执行人威海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冠达印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四色胶印机1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任代明在未告知法院和申请执行人的情况下,将涉案唯一可供执行的法院查封财产予以隐藏转移,导致生效判决不能执行。其行为构成拒执罪,威海高区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6、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寻山街道办事处嘉渔汪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李国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国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搬出育苗场内所有物资及养殖物,但李国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搬迁义务,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因李国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荣成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7、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崖头汽车修配厂与被执行人王少华、叶海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期间,被执行人王少华、叶海英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付款义务。法院作出《责令交出财物通知书》,责令王少华交付已被法院保全查封的车辆及相关证件,但王少华未按通知书要求履行义务。法院作出罚款决定书对其罚款6万元后,其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王少华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到案后,因其与荣成市崖头汽车修配厂达成还款协议,履行部分执行义务,取得荣成市崖头汽车修配厂谅解,荣成市人民法院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8、申请执行人刘守富与被执行人王善伟、邢春晏、王宏鹏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被执行人王善伟、邢春晏、王宏鹏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义务,其中王善伟在执行期间,从一公司处领取房屋拆迁补偿款18万元,并将该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荣成市人民法院对王善伟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决定后其仍拒绝履行相关义务。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因具有自首情节,且归案后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终结协议,荣成市人民法院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免于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