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新闻网1月18日讯(记者 王文欣)1月17日,记者从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强化危险废物管理,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我市将于3月1日起施行《威海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为我市构建全程留痕、闭环管理的监管体系提供保障。
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海威介绍,我市年均产生危险废物约为2.3万吨,其中工业危险废物约为2.1万吨,主要分布在医药、化工、电子、轮胎制造、船舶制造等行业,医疗废物约为2000吨。为加强危险废物精细化管理,防治环境污染,确保生态环境安全,我市制定了《威海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了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的职责,包括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等。《办法》还明确了各部门的管理责任,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废物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同时明确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权。
为细化管理措施、实现监管环节全覆盖,《办法》重点对上位法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具体、不明确的事项作出规范。对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等环节进行了规范。《办法》规定,危险废物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转移前,应当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报备和转移联单制度。运输危险废物应当使用专用运输车辆,并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全程记录运输过程。同时提出,运输危险废物的车辆未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全程记录运输过程,或者监控数据保存少于三个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市土壤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中心主任董琳表示,下一步,将把危险废物转移过程监管列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加大部门协同力度,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行动,从严打击危险废物非法倾倒、填埋行为,确保区域环境安全。
《办法》加强了对重点领域的监管,将国家纳入豁免管理清单但存在环境污染风险的部分危险废物纳入管理范围。规定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设生活源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场所或者设施,收集的危险废物交由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处置,所需费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鼓励居民将生活源危险废物投放至集中收集场所或者设施。
此外,《办法》还将国家纳入豁免环节的19张床位以下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收集活动纳入规范管理,规定设立医疗废物临时贮存点,集中收集符合国家规定豁免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
为确保该法规中的各项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办法》重点对未建立、保存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运输车辆未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全程记录运输过程,以及危险废物填埋场地停止使用或者运行期满,管理单位未采取植被覆盖等封闭措施的行为,在相应的行为规范条款下面设置了法律责任措施,提高了条款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市生态环境局二级调研员李彬表示,市生态环境局将严格遵循危险废物源头减量、分类收集、科学利用、集中处置、全程监管等原则,通过开展专题培训、完善工作制度、加大宣传力度等方式,贯彻落实《办法》有关规定。(来源:威海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