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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条!威海出台措施全力支持中小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2020-02-07 编辑: 宋倩

      威海新闻网2月7日讯2月6日,我市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严格落实好国家、省各项支持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出台16条政策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应对疫情带来的影响,全力支持中小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意见》指出,我市将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各银行机构要通过综合性对接、专场对接、区域对接、特色对接的方式,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2020年辖区各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得低于去年同期水平。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银行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要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等方式帮助受疫情影响还款困难的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实施贷款风险补偿。指导合作银行用好市级信保基金、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等政策,对在疫情期间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企业贷款不超过500万元),确认为不良且符合规定的,市级风险补偿资金按照贷款本金的40%给予补偿。

      实施贷款财政贴息。在落实好国家、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增贷款贴息政策的基础上,我市将对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贷款,市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为1年。

      降低获取首贷门槛。银行机构要积极开展首贷培植推进工作,重点关注受疫情影响导致临时性经营困难、资金链紧张的未获贷民营和小微企业,确保全年新增首贷企业户数超过2000家,同时做好2019年首贷企业的持续金融服务。

      开展“线上”对接活动。充分利用山东省企业融资服务网络系统、山东省银税互动融资服务平台、威海市“信财银保”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三个“系统平台”开展常态化对接,满足各类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

      强化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扶持。支持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提升生产供应保障能力,对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20万元资金补助。

      强化税费政策支持。严格落实鲁财税〔2020〕3号文件确定的17条税费优惠政策以及国家、省后续出台的各类优惠政策,按照“应免尽免、应减尽减”原则,最大限度帮助企业和个人减轻负担。

      缓缴社会保险费。因受疫情影响,企业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3个月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6个月。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受疫情影响不能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的企业,可延期办理,允许企业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补办,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受影响。

      开辟工伤保险绿色通道。对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险部门对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在受理后3日内完成工伤认定,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最新版本)所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全部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负担。继续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8%降至16%、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至1%的政策,严禁自行组织对企业历史欠费开展集中清缴。

      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对房租实行“两免两减半”,即自2020年1月起,2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

      增设创业孵化基地、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运营补贴。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减免租金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给予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20万元,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加快支持企业发展资金兑现进度。抓紧落实2020年度支持企业发展的各类政策资金,并向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企业倾斜。加快项目资金审核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支持企业稳定进出口业务。帮助企业申请因疫情导致未能按时履约交货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针对因疫情引发的相关贸易限制措施,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法律和信息服务。帮助因疫情无法出国参展的企业妥善处理已付费用等相关问题。

      建立国际贸易纠纷专项法律援助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对外贸企业存量订单面临的违约和纠纷情况提供政策咨询;对外贸企业新签的订单提供咨询服务,减少国际贸易风险点。

      优化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时,对中小微企业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要实行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据介绍,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3个月。国家、省出台的相关政策,我市遵照执行。(Hi威海客户端记者 杜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