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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医保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相关医疗保障政策问答

2020-02-07 编辑: 仲鹤

为让全市参保群众、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准确掌握并用好相关医保政策,现将有关政策解答如下,以往通知规定与本政策问答不一致的,以此政策解答为准。

1.对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有何保障政策?

答:对于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

2.疑似患者医疗费用按什么政策报销,对排除疑似后继续住院治疗的费用报销有何规定?

答:疑似患者执行确诊患者医保支付政策,排除疑似后,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发生的费用,也继续执行确诊患者医保报销政策,出院时全部费用一并结算。

3.患者是否需要个人先垫付费用?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开通医保绿色通道,无论是否参保,是否办理转诊转院、是否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是否能异地联网结算,一律实行先救治后结算,由医保基金先行垫付费用,个人无需垫付。

4.疫情期间,确诊和疑似患者异地就医有什么规定?

疫情期间,对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治疗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不需办理转诊手续;对直接在异地救治的,不需事先备案,同时取消市外就医医疗费用先行自付10%的规定。

5.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有什么规定?具体报销政策是什么?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诊疗方案的,全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其中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诊疗项目,有限定支付范围的临时取消限制,报销比例按原医保政策执行;目录范围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其中,药品按甲类报销,诊疗项目个人首先自付比例为零。对临床必需的暂未纳入诊疗方案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按诊疗方案药品和诊疗项目医保支付政策管理。

6.医务人员使用的防护用品等耗材费用医保是否报销?

答:按照国家财政部财社〔2020〕2号文件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安排,中央财政视情给予补助。

7.用于救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新增医疗服务项目需要立项吗,具体价格如何确定?如何实现医保结算支付?

答:疫情期间,用于救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不需要经过新增项目立项程序,可由定点救治医疗机构直接确定使用,具体价格按照成本测算定价原则自行定价,不得偏离成本过高定价。由医保经办机构纳入医保结算系统,赋予结算编码,医疗机构对应结算。

8.疫情期间,对于省内允许调剂使用的中药自制剂医保是否报销?

答:对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卫生健康委确定的疫情期间允许省内定点调剂使用的肺得宁、银柴感冒颗粒、桂柴散寒颗粒、金柴清热颗粒和金贝口服液5种中药自制剂,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个人首先自负比例为10%。

9.疫情防治所需药品和医用耗材可否线下采购?

答:疫情期间,对防控疫情所需的药品、医用耗材开辟采购绿色通道,定点医疗机构可网下应急采购,与生产企业直接联系,按照公平原则合理确定采购价格,保障医疗机构临床需求。

10.对疫情期间慢性病患者放宽长期处方的医保规定如何掌握?

答:为减少患者多次往返医院带来的交叉感染风险,疫情防控期间,对高血压、糖尿病等病情稳定并需要长期服用固定药物的慢性病患者,根据慢性病需要和诊疗规定,取药量可放宽到3个月,但患者要遵从医嘱取药。对出院必需的带药也可根据病情需要适当放宽。

11.疫情期间,对机关企业单位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缴费有什么规定?

因受疫情影响,机关企事业单位缴费基数申报时限延长至疫情结束。其中,对机关事业单位,由各区市排查尚未申报缴费基数的单位名单,及时通知其通过公布的电子邮箱进行申报,对申报通过的,制定缴费计划,协调税务部门及时划转医保费用。对尚未申报年度缴费基数的企业,由各区市为其制定临时缴费计划。企业应通过网上或自助等非接触类途径缴费。

机关事业单位因疫情不能及时足额缴费的,应向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可以延期缴费,并免收滞纳金。经批准延期缴费单位职工在延期缴费期间享受医保待遇不设置等待期。

12.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无法按期办理参保缴费业务的,可否允许延期办理?

答: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缴纳医保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补缴,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待遇。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