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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威海市物业管理办法》 破解小区管理中的痛点难点

2020-04-04 编辑: 宋倩

      威海新闻网讯 昨日,记者从市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市出台《威海市物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创新提出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设立住宅专项统筹维修资金、加强物业管理信息化等内容,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办法》将于5月15日起施行。

      市司法局副局长于国胜介绍,《办法》共50条,以解决难点痛点问题为导向,以好使管用为目标,创新提出了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设立住宅专项统筹维修资金、加强物业管理信息化等方面内容,旨在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此外,《办法》还首次提出加强物业服务企业党建工作,支持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设立基层党组织,保障物业管理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创新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办法》创新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市住建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市住房保障中心副主任李瑞玲表示,业主大会召开难、业主委员会成立难,是业主自治管理难以发挥作用的重要原因,也是阻碍和影响物业行业发展的瓶颈。对此《办法》规定,对于有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多次组织仍不能成立等三种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委派的人员组成,人数为七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业主委员不少于百分之五十。

      《办法》对如何发挥好维修资金的作用进行了探索和突破,将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的情形扩展为9种。在确保业主缴纳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的前提下,在资金管理方面,规定集中存储取得的增值收益扣除同档期银行存款基准利率后的部分作为住宅专项统筹维修资金,物业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统筹安排使用。售房单位缴纳的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主管部门管理和安排使用。《办法》首次将“路面破损影响人车安全”纳入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的范围,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现实问题,提高维修资金的使用效率。

      由于房屋空置、部分业主表决不积极等因素,给物业管理工作造成许多困难,因此,《办法》还规定,可以根据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采取异议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

      多项规定约束小区“管家”

      为切实保障业主权益,《办法》对物业服务企业作出了一些约束性规定。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不配合管理等理由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同时,《办法》强调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为的行为,包括采用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或者其他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手段,以及无正当理由限制业主正常通行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

      根据《办法》规定,业主大会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限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办理交接手续。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纠纷未解决为由拒绝退出和办理交接手续。同时,对物业服务企业采用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手段损害业主合法权益;没有正当理由,限制业主正常通行;不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违规披露业主信息等行为,设定了最高可由物业主管部门处1万元罚款的法律责任。

      《办法》还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应急处置义务,提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处置突发事件作出的决定、命令,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社会秩序,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措施。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物业服务企业,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李瑞玲表示,我市将在党建引领红色物业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推广可复制的成功经验,抓重点、强弱项、补短板、树亮点,把物业行业真正打造成党组织联系群众的重要平台、服务群众的重要力量、推动基层治理的重要载体,推动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同频共振,实现城市社区共建、共管、共治、共享。

      此外,我市还将配套制定一批与物业行业发展有关的制度和规范,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威海日报记者 宫子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