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注民生

《威海市物业管理办法》5月15日实施

2020-04-08 编辑: 宋倩

      3日上午,记者从市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威海市物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5月15日起施行。

      据悉,《办法》共50条,以解决难点痛点问题为导向,以好使管用为目标,在政府规章立法权限内,重点对现有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内容进行规范。针对《办法》中的创新内容与亮点,市司法局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相关负责人作了详细解读。威海晚报记者 董传葆

      首次写入加强物业企业党的工作

      《办法》支持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保障物业管理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创新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业主大会召开难、业主委员会成立难是业主自治管理难以发挥作用的重要原因,也是阻碍和影响物业行业发展的瓶颈。对此,《办法》作出规定,对于有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多次组织仍不能成立等三种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委派的人员组成,人数为七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业主委员不少于百分之五十。《办法》对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立程序、职责、解散等事项也作出了规定。

      路面破损可应急使用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难、发挥效益低是当前需要认真解决和寻求突破的难点问题。对此,《办法》对如何发挥好维修资金的作用进行了探索和突破,在确保业主缴纳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的前提下,在资金管理方面,规定集中存储取得的增值收益扣除同档期银行存款基准利率后的部分作为住宅专项统筹维修资金,物业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统筹安排使用。售房单位缴纳的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主管部门管理和安排使用。基于近年来,业主对路面破损得不到及时维修反应大、投诉率高的问题,《办法》中,我市首次将“路面破损影响人车安全”纳入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的范围,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现实问题,提高维修资金的使用效率。

      可采取异议表决方式提高表决效率

      物业管理事项需要通过业主表决作出决定的,可以采取常规表决方式,也可以采用异议表决方式。在此之前,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等许多物业管理事项需要业主做出表决,通常需要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或是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现实中由于房屋空置、部分业主表决不积极等因素,给物业管理工作造成了许多困难,因此办法规定可以根据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采取异议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

      细化物业服务用房标准

      物业服务用房是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重要配套建筑,也是建设单位与业主争议较多的问题。为更好地为实施物业管理创造条件,《办法》对《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配置标准进行了细化,规定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五配置,最少不低于一百平方米;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超过十万平方米的,十万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千分之五配置,超出部分按照不少于千分之三配置。并对物业服务用房的规划、产权、位置、条件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加强信息公开以维护业主知情权

      在信息公开方面,《办法》对物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分别作了相关信息公开的要求。

      对于物业主管部门,《办法》规定市物业主管部门要负责建设具备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发布物业服务信息资讯,为业主决策提供辅助服务等功能的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免费开放。此外,《办法》还明确,办理不动产产权过户登记时,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提示买受人可以核查该物业项目物业服务费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相关分摊费用交纳情况,并为信息核查提供便利。

      对于建设单位,《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在楼房销售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名称等内容以图文形式向买受人明示。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等信息;分摊公共水电费用的,具体费用分摊情况;物业管理区域内各岗位责任人、工作职责、工作范围、服务内容和标准等信息。此外,《办法》还重申,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等业主共有收益资金,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按季度将收支明细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增设约束性规定保护业主权益

      物业服务企业是物业管理的执行者,其服务质量与群众生活环境密切相关。为切实保障业主权益,《办法》对物业服务企业作出了一些约束性规定。

      《办法》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不配合管理等理由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同时,《办法》强调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为的行为,包括采用采取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或者其他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手段,以及无正当理由限制业主正常通行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

      根据《办法》规定,业主大会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限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办理交接手续。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纠纷未解决为由拒绝退出和办理交接手续。同时,对物业服务企业采用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手段损害业主合法权益;没有正当理由,限制业主正常通行;不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违规披露业主信息等行为,设定了最高可由物业主管部门处一万元罚款的法律责任。

      《办法》还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应急处置义务,提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处置突发事件作出的决定、命令,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社会秩序,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措施。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物业服务企业,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相关新闻

     党建引领持续推进红色物业发展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市住房保障中心副主任李瑞玲表示,下一步,我市将在党建引领红色物业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推广可复制的成功经验,抓重点、强弱项、补短板、树亮点,把物业行业真正打造成党组织联系群众的重要平台、服务群众的重要力量、推动基层治理的重要载体,推动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同频共振,实现城市社区共建、共管、共治、共享。

      此外,我市将配套制定一批与物业行业发展有关的制度和规范,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在开展行业文明创建行动方面,将以深化行业品牌建设为目标,打造出一批叫得响的威海品牌,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在开展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方面,将结合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和执法进社区,全面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切实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