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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7月起施行

2021-01-06 编辑: 宋倩

      单位违规扔垃圾 最高可罚30万

      昨日,记者从市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环境,推进精致城市建设,我市出台了《威海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制度 各区市可细化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据介绍,《办法》重点对生活垃圾分类类别、分类设施、收集容器、投放要求等制定了强制行为规范,并对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社会参与等工作也提出了相应制度要求,形成了生活垃圾分类的全链条管理规范。

      在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要求和标准方面,《办法》规定,本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大类,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细化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办法》还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和投放责任主体。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垃圾管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相关行政处罚由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个人是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等义务。

      此外,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工作,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工作。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以及处置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收集、运输以及处置许可。

      管理 将建立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办法》指出,我市将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负责对责任区域内的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管理。

      其中,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城镇居民住宅小区,业主为管理责任人;农村居民居住区,村(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宾馆、饭店、住宿、餐饮、商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地铁站、港口码头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管理责任人。此外,接受生活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视为管理责任人。

      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规定设置和管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未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宣传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未制止生活垃圾分类违规行为,或者不及时报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归集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罚 单位或个人违规投放,将受责罚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主体的违法行为,《办法》也进行了明确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对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办法》规定,未制止生活垃圾分类违规行为,或者不及时报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办法相关规定,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收混运的,或者将其他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处置单位违反办法相关规定,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置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办法相关规定,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辆运输生活垃圾的,或者未按规定路线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收集、运输单位擅自停止收集、运输活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处置单位擅自停止处置活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威海晚报记者 李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