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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1-03-17 编辑: 宋倩

到后年,各区市、开发区至少建1处托育示范机构

日前,我市出台《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到2023年,各区市、开发区至少建立1处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托育机构;到2025年,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供给和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健全,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加大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力度

●全面落实产假及相关政策,为婴幼儿家庭照护提供方便。

●开展家庭照护指导服务,探索实施婴幼儿科学养育服务项目,提高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做好婴幼儿保健服务,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等方面全面发展。

加快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

●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不能满足托育服务需求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分期分批建设。

在全市发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机构

●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鼓励幼儿园兴办托育机构或开设托班。

●支持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

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监管

●按照国家标准,规范托育机构的登记和备案,加强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疾病防控和食品安全管理,夯实机构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和污点禁入制度。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原则,落实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实施联动巡查、违法查处、诚信评价、质量评估、动态管理等综合监管机制,对托育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和全程监管,依法保障婴幼儿权益,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

●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强化婴幼儿照护服务保障

●加强用地保障,允许利用教育、医疗卫生、福利、商服等类别用地发展托育服务。托育用地可采取划拨或有偿使用方式予以保障,鼓励利用低效用地、闲置土地、兼容用地建设托育机构和设施。

●落实优惠政策,把托育服务作为新兴服务业和健康产业进行扶持,依法给予相关税费、产业发展等优惠政策。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强化人才培养,将托育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并落实相关政策。

●强化卫生技术指导,托育机构可作为儿科等相关科室医护人员的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服务时长计入基层服务时间,在医护人员申报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时作为评分条件使用。

●强化信息支撑,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申办过程、综合监管、信息公开、诚信记录、人员信息、业务数据等进行信息化管理。(来源:威海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