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新颁布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在5月1日正式实施。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六条对非法集资资金清退作了相关规定,规定清退集资资金来源涉及六方面。其中包括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在非法集资活动中承担资金清退、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的,不仅仅限于非法集资人,还包括了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非法集资协助人。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来源:威海市场监管)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六条对非法集资资金清退作了相关规定,规定清退集资资金来源涉及六方面。其中包括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在非法集资活动中承担资金清退、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的,不仅仅限于非法集资人,还包括了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非法集资协助人。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来源:威海市场监管)
值班总编:张军涛
复审:颜燕军
编辑:李松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