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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 | 委托行政执法,今后将有“硬杠杠”!

2021-06-23 编辑: 仲鹤

     威海新闻网讯 6月23日,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市司法局副局长于国胜,市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科科长兰翔 ,介绍《威海市行政执法委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关情况。

     《规定》将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针对委托执法活动中存在的委托执法依据不充分、程序不明确、实施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等四方面问题进行了制度设计。

      ◆ 为委托行政执法提供法律依据

      按照法律规定,委托执法需要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授权。

      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的事项,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据《规定》实施行政执法委托,为我市范围内开展委托执法提供了规章依据。

      ◆ 对委托行政执法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实施行政执法委托应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

      实施委托的行政机关应在行政执法委托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协议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实施委托的行政机关应将委托协议向社会公告。

      ◆ 对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执法行为进行规范

      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应在委托范围内,以实施委托行政机关名义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不得将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

      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制度,接受指导和监督,通报年度实施委托事项情况;

      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加强执法人员管理,定期组织学习,上岗执法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证。

      ◆ 加强委托行政执法监督管理

      · 实施委托的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对不适当或者违法的委托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撤销;

      对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受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的,应当责令其履行;

      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再适合实施委托执法行为时,应及时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 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监督:

      对不按照规定实施或者不适当、违法的委托执法行为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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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执法委托?

      行政机关进行执法委托应当按照规定要求,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首先,要充分进行评估论证。

      要对是否需要进行执法委托进行评估,即对行政执法力量能够满足监督管理需要进行评估。凡是行政执法力量能够满足监督管理需要的,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得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要对是否具备行政执法条件及能力进行评估。行政执法委托的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行政机关应当对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履职能力进行审查。经审查履职能力不足的,不得实施行政执法委托。

      其次,要履行相应的程序。

      报批及备案程序。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委托应当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与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且实施委托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执法委托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行政执法委托协议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要依法进行公告。实施委托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向社会公告。未经公告,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对委托事项开展行政执法活动。(Hi威海客户端记者 蔡垒/文 毕钰晶/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