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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行政执法委托管理规定》8月1日起施行

2021-06-24 编辑: 宋倩

      威海新闻网讯(记者 李万玉)6月23日,市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市司法局负责人介绍我市日前下发的《威海市行政执法委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为在我市范围内开展委托执法工作提供了规章依据,将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十五条,针对委托执法活动中存在的委托执法依据不充分、委托执法实施不规范、委托执法监管不到位等问题进行了制度设计,为委托行政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对委托行政执法的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执法行为进行了规范,同时加强了委托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

      委托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将其执法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执行的法律行为。委托执法作为专业行政执法的补充和延伸,在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管得着的看不见,看得见的管不着”难题,降低行政执法成本,缓解行政机关执法力量不足,提高行政管理效能等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在委托执法过程中也存在着乱委托、委托执法不规范、监督指导不到位的问题,需要出台相关制度予以规范。同时,按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执法,需要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规定。为此,市政府将《威海市行政执法委托管理规定》列入今年的政府规章制定项目,主要目的是规范执法委托行为,为行政机关进行执法委托提供一揽子法律依据。

      据市司法局负责人介绍,进行执法委托应当按照《规定》要求,严格履行报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进行委托,规避履行法定职责。

      除此之外,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开展委托执法活动,法律后果由行政机关承担的,行政执法机关不能一托了之,要加强对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执法活动的监督管理。同时,司法行政部门作为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也要加强日常监管,履行全方面监督职责,不仅要对行政机关的执法委托行为进行管理,也要对受委托组织的委托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对不适当、违法的委托执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来源:威海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