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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行政执法委托管理规定》8月1日起施行

2021-06-24 编辑: 宋倩

      威海新闻网讯(记者 赵树一)昨日上午,市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威海市行政执法委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关情况。《规定》共十五条,将于8月1日起施行,为我市行政机关开展委托执法活动提供法律保障。

      据介绍,行政执法委托,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行政机关的权力事项委托给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行使。《规定》共十五条,针对委托执法活动中存在的委托执法依据不充分、委托执法实施不规范、委托执法监管不到位等问题进行了制度设计,为我市行政机关开展委托执法活动提供法律保障。

      根据《规定》,实施行政执法委托应当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并在行政执法委托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此外还应当向社会公告,未经公告,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对委托事项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据介绍,按照职责法定的原则,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责是法律法规赋予的,必需严格履行,不能放弃和随意变更。执法委托有助于解决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但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可以随意将其法定的行政执法职权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行使。行政机关进行执法委托应当按照《规定》要求,严格履行报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进行委托,不得借委托之名规避履行法定职责。在签订委托协议前,要充分论证委托执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签订委托协议后,要履行报批及备案程序。委托执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行政机关承担,行政机关还应加强对委托执法行为的监督指导。司法行政部门作为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也要将委托执法情况纳入执法监督范畴,通过加强日常监管,对委托的双方履行全方位监督职责,为委托执法规范运行提供保障。(来源:威海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