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疫情防控中,需要有关人员详细报告一段时间内的行程。但是,个别人置他人健康安全和国家疫情防控规定于不顾,不如实报告行程,给疫情防控带来重大风险。
山东法策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法水说,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故意隐瞒行程导致疫情蔓延,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而有关人员拒不履行相应职责,协助隐瞒行程信息,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2020年有这样一个案例。被告人梁某某与妻子刘某某系河北省内丘县人,退休后长期在武汉市女儿处居住。2020年1月15日前后,刘某某出现感冒、咳嗽症状。1月17日,梁某某、刘某某与女儿、女婿及外孙一家五口驾驶汽车,从武汉市洪山区住处返回内丘县某村住处。途中,梁某某及其家人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出入湖北、河南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公共卫生间等公共场所。返回内丘县某村住处后,梁某某一家人未采取防护措施,分别多次出入内丘县某大卖场、邢台市某商场等公共场所,并在饭店与多人聚餐,与不特定多数人群接触。1月18日6时许,刘某某到本村村医诊所就诊,并邀请村医到家中为其输液至1月23日。1月31日6时许,梁某某送刘某某到内丘县中医院心病科就诊。2月4日,刘某某因病情加重转至邢台市人民医院就诊。2月6日,刘某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2月8日,刘某某因新冠肺炎危重型死亡。
1月20日至23日,内丘县全面摸排从武汉市返乡人员的情况,被告人梁某某故意隐瞒行程,特别是在1月31日刘某某到医院就诊期间,仍故意隐瞒、否认。直到2月6日刘某某病重后,在邢台市人民医院医护人员反复追问下,梁某某才承认从武汉返乡事实。
被告人任某军系内丘县某村党支部书记,被告人任某辉系村委会主任,在疫情防控期间全面负责本村从湖北返乡的人员摸排工作,在明知梁某某从武汉返乡的情况下,不仅隐瞒梁某某从武汉返乡的事实,还通知梁某某隐瞒从武汉返乡事实,并授意梁某某将其武汉牌照的车辆转移隐藏。
2月7日,内丘县公安局对梁某某、任某辉等人立案侦查。2月27日,内丘县人民检察院向内丘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内丘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梁某某、任某军、任某辉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分别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任某辉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任某军有期徒刑十个月。任某辉提起上诉被驳回。
张法水提醒说:“对于从中高风险地区返乡的人员,我们任何人知道后都要如实上报和反映,尤其是一些负有相应职责的人,这种义务更是法定的,如果违反法定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来源:大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