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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收费合不合规?相关政策全在这里!

2021-08-20 编辑: 宋倩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市区停车场收费相关政策和法律责任提醒告诫如下:

      市区停车场收费相关政策

      停车场报备程序

      经营性停车场开始营业前,经营者应当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其中,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临时停车,直接到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需持公安部门出具的经营性停车场设置意见书等材料到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停车场计时设施配备

      计时收费停车场原则上要配备计时设施。确因特殊原因无法配备计时设施的,可实行人工计时,但必须书面告知车主进出停车场的具体时间;其他未配备计时设施的,实行计次收费。

      停车优惠等政策

      1.机动车即停即走,即进出威海机场、威海港、火车站、汽车站、刘公岛景区配套停车场停车时间不超过15分钟(含15分钟)的不收费;进出其他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不包含医院停车场)停车时间不超过10分钟(含10分钟)的不收费。

      2.医院门诊就医患者凭当日有效凭证(包括门诊结账发票、缴费凭证等相关证明)免收一辆车辆4个小时的停车费;住院患者或家属凭所在医院出具的免费通行单据(证)免收入(出)院当日一辆车辆停车费。进出医院停车场的其他车辆,停车时间不超过30分钟(含30分钟)的不收费。

      3.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殊车辆,免收停车费;军车、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自驾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优惠政策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4.除事故车辆停车场外,其他停车场自行车、摩托车不占用汽车泊位不收费,占用的按小型车收费;事故车辆停车场收费属于场地使用及看管费,其他停车场收费属于场地使用费,应车主要求对车辆和车载货物实施看管的,可适当收取看管费,具体收费标准及其他相关事宜由停车场经营者与车主协商确定,并在计时凭证或收费收据上注明。

      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相关收费政策

      1.停车场范围: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的停车设施、自然垄断经营以及具有公益特征的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

      2.停车场类区:分为两大区域,新港路、海埠路、海埠南路、威青一级公路、S201省道、新初张路以及海岸线合围区域为一类区(含上述道路),其他区域为二类区。

      3.停车场种类:分为道路停车场,威海港、火车站、汽车站停车场,威海机场停车场,景区配套停车场,事故车辆停车场,普通住宅小区停车场和其他实行政府指导价公共停车场。

      4.收费车型分类:分为摩托车、小型机动车、中型机动车、大型机动车。

      5.停车时段:区分白天和夜间,白天为早7点至19点(含),夜间为19点至次日早7点(含)。

      6.跨时段计费政策:对实行政府指导价且白天计时、夜晚计次收费的停车场,白天最后一个计费时段进入停车场并跨夜间计费时段,或者夜间进入停车场并跨白天第一个计费时段停车,停车时间累计不足一个计费时段的,按进入停车场时段的收费标准收费,超过一个计费时段的,按白天、夜间计费时段累加计费。实行计次收费停车场,6点30分或18点30分以后进入停车场跨昼夜两个计费时段连续停车的,按进入停车场时段的收费标准只收一次停车费。

      7.收费标准:各类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附件2所列为最高收费标准,停车场经营者可在不超过最高收费标准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停车场收费标准

      除附件1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外,其余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可参照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的相关收费政策。

      停车场收费公示相关规定

      1.停车场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要在停车场醒目位置设置由市场监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标志牌,标志牌上标明管理责任单位、停车场种类、价格管理形式、收费标准、计费方式、营业时间、免费时限和对象、服务承诺、监督电话等内容。

      2.经营者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停车场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1.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3.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停车服务经营企业的抽查和巡查,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对经提醒告诫仍存在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严肃查处;行政处罚信息将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予以公示。

      请停车服务经营企业加强内部管理,诚信文明经营,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停车秩序,为推动我市“精致城市·幸福威海”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9日

      (来源:威海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