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切实保障女职工劳动保障权益,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总工会关于开展女职工产假等权益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女职工产假等权益专项执法行动。
重点检查对象
女职工较多的纺织业、服装制造业、化工业、箱包业、制鞋业、商业服务业、金融业以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高科技行业企业,近年来曾发生女职工权益维护问题的用人单位。
重点检查内容
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情况,重点检查女职工产假、哺乳时间情况,孕期、哺乳期延长劳动时间和夜班劳动情况,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情况;女职工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情况;用人单位关于女职工合法权益劳动保障制度规章情况;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情况;女职工产假待遇情况;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情况;女职工组织建设、心理健康维护情况;用人单位发布含有性别歧视性内容招聘信息情况;其他有关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组织实施
此次行动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9月1日—9月15日)为集中宣传和自查阶段,第二阶段(9月16日—10月15日)为专项执法检查阶段。专项执法行动期间,对发现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女职工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对违反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依规向社会公布曝光,并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为更好地落实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规定,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全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结合正在开展的专项执法行动,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规定进行宣传和解读,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关爱女职工的良好氛围,提升用人单位依法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的自觉性,为女职工提供维权参考。
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女职工就业篇
问:国家在女职工就业权利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和户籍等不同而受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问:用人单位在组织招聘、录用、体检时有什么注意事项?
答:各类用人单位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问:用人单位可以招用女童吗?
答:国家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来源:威海人社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