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定不移落实“四个最严”,坚决打击市场监管领域各类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做到露头就打、重拳出击,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违法案件。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威海鲁威电梯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案
2021年4月27日,市市场监管局开展电梯使用及维保单位专项稽查行动,查明威海鲁威电梯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对华新广场在用的电梯实施半月维保。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5000元。
案例二:
威海达望食品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1年5月28日,市市场监管局对威海达望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查明当事人用于生产鸡蛋清罐头的蛋白液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蛋白液59箱,没收鸡蛋清罐头4290罐,罚款15000元。
案例三:
威海晶耀玻璃有限公司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案
2021年6月3日,市市场监管局对威海晶耀玻璃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查明当事人未取得建筑安全中空玻璃CCC产品认证证书,擅自出厂、销售列入目录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081.69元,罚款51000元。
案例四:
荣成久愿美容有限公司购进药品没有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案
2021年7月9日,市市场监管局对荣成久愿美容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查明当事人购进药品时未索取供货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检验报告,未建立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罚款2200元。
威海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企业和市民,如发现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请拨打12345(12315)投诉举报。(来源:威海市场监管)
案例一:
威海鲁威电梯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案
2021年4月27日,市市场监管局开展电梯使用及维保单位专项稽查行动,查明威海鲁威电梯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对华新广场在用的电梯实施半月维保。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5000元。
案例二:
威海达望食品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1年5月28日,市市场监管局对威海达望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查明当事人用于生产鸡蛋清罐头的蛋白液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蛋白液59箱,没收鸡蛋清罐头4290罐,罚款15000元。
案例三:
威海晶耀玻璃有限公司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案
2021年6月3日,市市场监管局对威海晶耀玻璃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查明当事人未取得建筑安全中空玻璃CCC产品认证证书,擅自出厂、销售列入目录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081.69元,罚款51000元。
案例四:
荣成久愿美容有限公司购进药品没有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案
2021年7月9日,市市场监管局对荣成久愿美容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查明当事人购进药品时未索取供货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检验报告,未建立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罚款2200元。
威海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企业和市民,如发现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请拨打12345(12315)投诉举报。(来源:威海市场监管)
值班总编:孙 锋
复审:王璐瑶
编辑:张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