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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科技创新局:“一裁终局”助劳动者告别漫漫维权路

2021-09-24 编辑: 威海新闻网·Hi威海新闻客户端
  9月22日,职工李先生携带一面绣有“弘人间正义温暖,为百姓主持公道”字样的锦旗,专程送到经开区科技创新局仲裁院,对仲裁员的公正仲裁和高效服务表示感谢。
  今年8月,李先生因与某物流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经开区科技创新局接到案件后,首先本着“调解优先”的原则,积极组织庭前调解,但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庭审中,物流公司表示仲裁裁决过后要到人民法院继续起诉,以此拖延时间,不会让劳动者轻易拿到赔偿款。鉴于该案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仲裁事项符合“一裁终局”情形、金额不超过“一裁终局”标准,仲裁员不等不靠,在查明事实、明辨是非的前提下,依法及时作出终局裁决,帮助李先生尽快走完维权的法律程序。
  近年来,经开区科技创新局始终把提升广大群众“满意指数”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将执法为民的理念融入到办案过程中,积极履行劳动力市场监管职责,推动企业增强守法经营意识,为构建法制化营商环境贡献应有的力量。通过在裁判实践中的不断摸索,将“一裁终局”的制度设计切实应用到处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中,快速化解矛盾纠纷,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
  今年以来,在以裁决方式审结的89起案件中,“一裁终局”占47起,终局率达到53%,远超山东省人社厅要求的40%终局率目标,获得良好社会效果。(Hi威海客户端通讯员 于会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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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样的案件适用“一裁终局”?
  2008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如下两类“一裁终局”案件情形: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诉权恶意拖延案件审理周期,以期达到拖垮劳动者或逃避法律责任的情况频频出现,仲裁员在处理案件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符合“一裁终局”条件的案件,及时作出终局裁决,有效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率。
值班总编:张军涛
复审:颜燕军
编辑:梁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