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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落户限制全面放开

2021-11-04 编辑: 仲鹤

      威海日报讯(记者 孙柯)11月3日,记者从市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市正式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完善城镇社区集体户制度,畅通入乡返乡落户渠道,积极吸引市外人口向我市转移。

      “《意见》出台后将实行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凡在我市城镇区域居住、就业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均可申请落户,全面放开了城镇落户限制。”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苏卫军介绍,在城镇区域拥有合法产权房屋的人员,可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材料其中之一),在房屋所在地办理落户;在城镇区域居住租赁住房的人员,可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房屋产权人同意落户承诺书,在房屋所在地办理落户;在城镇区域就业的人员,可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证明,在就业地办理落户。在我市城镇区域经商创业的人员,可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等,在创业地办理落户;有近亲属已在城镇区域落户的人员,可自愿选择投靠一近亲属落户,凭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材料,在近亲属户口所在地办理落户。

      在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的同时,我市也在完善城镇社区集体户制度。《意见》要求,居民在城镇落户时按照自有房屋、近亲属房屋、单位集体户、房屋租赁处、社区集体户的顺序进行落户。建立健全社区(单位)集体户制可以及时为既不能登记家庭户又不能登记单位集体户的人员落户提供便利。同时,对于户口登记在社区(单位)集体户且具有家庭成员关系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依居民申请,为其颁发家庭居民户口簿。

      《意见》还将放宽城镇户口迁回农村户口的途径。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活基础的进城落户人员,回原籍农村经常居住的,可将户口迁回原籍农村;被投靠人在农村具有宅基地使用权和户籍的,投靠人在农村实际居住生活,可以申请办理夫妻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等城镇人员入乡返乡就业创业的,本人不具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件的,可在属地派出所的社区集体户落户;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毕业生户口在学校集体户的,可自愿选择在城镇落户或回原籍落户。

      在城镇租房居住,想要把户口迁到租住的房屋,应如何办理?“我市现出台的新政策规定,市区内无自有房屋的人员在城镇租房(仅限住宅、公寓)居住落户,需征得房屋产权人同意,在该房屋无户口登记的情况下,承租人及其近亲属可办理落户。”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政委董蓬勃介绍,租住住建部门直管公房、政府公共租赁房、政府廉租房的,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随迁亲属关系材料外,需提交有效期内的房屋租赁合同及住建部门同意落户材料;租住私人住宅或公寓的,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随迁亲属关系材料外,需提交有效期内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产权人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同意落户的材料。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我市公安机关不断完善规范居住证办理流程,简化申请手续。凡能够提供在居住地申领营业执照、办理学籍登记、租赁住房等满半年以上或明确预期居住半年以上证明材料的,即可补充登记申领居住证;流动人口申领或补、换领居住证,凡在前期居住登记或首领居住证时已核验居住证明材料的,只要居住地址未变化,均可直接办理;同时各居住证办理点适量增加居住证现场制作设备,尤其在流动人口集中的派出所设立居住证制作点,实现居住证立等可取。(来源:威海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