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排污单位:
依法领证、按证排污是排污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合法生产经营的必要前提。自2021年3月1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我市多数排污单位能够认真贯彻落实《条例》要求,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主体责任。但也有部分企业存在《条例》相关要求落实不到位问题。2022年即将到来,为全面做好排污单位责任和义务落实工作,温馨提示你们按要求做好如下事项:
一、做好持证排污
1.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以下简称名录)的重点、简化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前,严格依据名录要求,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
2.依法如实登记。纳入名录登记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如实填报排污登记表。
3.依法延续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4.依法变更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5.依法重新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二、做好按证排污
1.按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特殊时段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
2.按要求排放污染物。不得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要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3.按要求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排污单位按规定需自动监测的,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要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
4.按要求开展自监测。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点位、监测内容、污染物名称,手工监测采样方法及个数、手工监测频次、手工测定方法等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按要求公开信息。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当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
6.按要求提交执行报告。
(1)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上报频次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对于需提交年报的排污单位,若持证时间超过三个月,报告周期为当年全年(自然年),若不足三个月,当年可不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度执行报告;对于需提交季报的排污单位,若持证时间超过一个月,报告周期为当季全季(自然季度),若不足一个月,当季度可不提交季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执行报告;对于需提交月报的排污单位,若持证时间超过十日,报告周期为当月全月(自然月),若不足十日,当月可不提交月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月度执行报告。
(2)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主要内容提交执行报告。按照要求填报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执行情况、许可排放量的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实际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信息公开情况、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说明等内容;要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
(3)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上报截止时间提交执行报告。年度执行报告一般要求于下一年1月15日前报送;季度执行报告每季度报送1次,各季度季度报告分别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报送;月度执行报告每月报送1次,各月月度执行报告分别于下一月10日前报送。
7.按要求建立并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
(1)按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要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并对环境管理台账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一般按日或按批次进行记录,异常情况应按次记录。
(2)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按照排污许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后果,如实进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说明原因;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下的污染物排放计入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3)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保存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上述要求是各排污单位的应尽责任,也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感谢你们长期以来对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新的一年,我们将进一步加强《条例》宣贯,也将严格执法,帮扶指导排污单位落实排污许可制度。让我们携起手来,为建设天蓝、山青、水绿、地净的美丽威海而努力。(来源:威海环境)
依法领证、按证排污是排污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合法生产经营的必要前提。自2021年3月1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我市多数排污单位能够认真贯彻落实《条例》要求,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主体责任。但也有部分企业存在《条例》相关要求落实不到位问题。2022年即将到来,为全面做好排污单位责任和义务落实工作,温馨提示你们按要求做好如下事项:
一、做好持证排污
1.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以下简称名录)的重点、简化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前,严格依据名录要求,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
2.依法如实登记。纳入名录登记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如实填报排污登记表。
3.依法延续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4.依法变更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5.依法重新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二、做好按证排污
1.按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特殊时段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
2.按要求排放污染物。不得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要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3.按要求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排污单位按规定需自动监测的,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要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
4.按要求开展自监测。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点位、监测内容、污染物名称,手工监测采样方法及个数、手工监测频次、手工测定方法等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按要求公开信息。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当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
6.按要求提交执行报告。
(1)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上报频次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对于需提交年报的排污单位,若持证时间超过三个月,报告周期为当年全年(自然年),若不足三个月,当年可不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度执行报告;对于需提交季报的排污单位,若持证时间超过一个月,报告周期为当季全季(自然季度),若不足一个月,当季度可不提交季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执行报告;对于需提交月报的排污单位,若持证时间超过十日,报告周期为当月全月(自然月),若不足十日,当月可不提交月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月度执行报告。
(2)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主要内容提交执行报告。按照要求填报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执行情况、许可排放量的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实际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信息公开情况、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说明等内容;要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
(3)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上报截止时间提交执行报告。年度执行报告一般要求于下一年1月15日前报送;季度执行报告每季度报送1次,各季度季度报告分别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报送;月度执行报告每月报送1次,各月月度执行报告分别于下一月10日前报送。
7.按要求建立并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
(1)按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要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并对环境管理台账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一般按日或按批次进行记录,异常情况应按次记录。
(2)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按照排污许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后果,如实进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说明原因;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下的污染物排放计入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3)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保存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上述要求是各排污单位的应尽责任,也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感谢你们长期以来对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新的一年,我们将进一步加强《条例》宣贯,也将严格执法,帮扶指导排污单位落实排污许可制度。让我们携起手来,为建设天蓝、山青、水绿、地净的美丽威海而努力。(来源:威海环境)
总编辑:殷洪军
值班总编:张军涛
复审:颜燕军
编辑:蔡 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