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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中的威海㊳ | 李廷爵不畏强权抗盐案

2022-01-24 编辑: 宋倩

   

      清咸丰元年(1851),荣成县境内发生了一起轰动全国的民诉官府判罚不公的案子,史称“李廷爵盐案”。渔家出身的贡生李廷爵在整个案件诉讼中,不畏强权、连续抗争,经过7年的执着努力,最终胜诉。此盐案在荣成县乃至威海地区制盐史上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荣成地处黄海之滨,境内具有悠久的海盐生产历史。“煮海为盐”的取盐模式,一直到清朝同治年间仍然在沿用。在当时保鲜技术极为落后的情况下,沿海渔民大多采用腌制手段加工海鱼以便储存、运销。所以,每年渔民需要的盐量极大。然而,荣成本地的煎盐数量十分有限,无法满足每年渔获季节腌鱼所用,往往造成灶户坐地起价,盐价大涨,用盐渔民也因此怨声载道。同时,荣成境内使用传统煎盐法所产的盐,味苦性燥价高,非常不适宜腌鱼所用。而产自辽宁的关东大盐采用的是晒盐法,盐的结晶颗粒比煎盐大。当时腌鱼的方法是剖鱼腹纳盐其中。关东盐颗粒大、通风性好,就能保证腌鱼的储藏和运销时间持久且无苦味;同时,关东盐产量高、价格低廉,仅此一项就可为广大渔民节省很多的生产成本。关东盐自然受到渔民与货商的欢迎,因此它源源不断地进入荣成本地市场。

      关东盐的大量进入,客观上促使荣成本地的盐价相对平稳,也保证了本地海鱼的加工外销。但这自然会损伤另一部分人的既得利益,特别是让本地的灶民坐享涨价之利的念头成为空想,因而许多灶民经常以“私盐之名”屡屡兴讼,力图阻止关东盐进入境内。

      咸丰元年(1851),刚上任两三个月的荣成知县王锡麟接到举报称,荣成县龙须岛卧龙村的贡生李廷爵等,从辽宁购买了20担(约合11000斤)关东盐,准备春夏之交腌鱼用。王锡麟接到举报后,迅速带人赶到卧龙村,以贩卖私盐、侵犯了票地禁令为由,将李廷爵所购的关东盐全部予以查获,并对当事人李廷爵等全部羁押起来,随即上书山东学政革去李廷爵的贡生功名。李廷爵对此不服,开始了抗诉之路。此即近代著名的“李廷爵盐案”。

      对于荣成知县的判罚,李廷爵表示不服,遂以“沿海腌鱼向用大盐,不得为之私盐”为由,逐级上告。

      作为一介书生,李廷爵之所以敢控告官府判罚不公,一方面固然因为对知县王锡麟的所谓私盐的指控不服;另一方面,也有前车之鉴。作为贡生,李廷爵在熟读经史子集的同时,也非常关注大清有关盐政的规定和时政信息。他与当地渔民购买关东大盐腌鱼已有数年的历史,就是因为熟知官府的相关规定,清楚知道他们的行为并不触犯大清律条。同时,他对十几年前发生在登州府宁海州的一起购盐案及判罚结果也了如指掌。李廷爵深知他所关涉的盐案与数十年前的那起案子性质相同。而当时那起案子,官府就依法判决盐民购盐合法而不予追究。李廷爵没想到,十几年后在他身上发生的相同事情,处理结果却截然相反。

      十几年前的那起案子大致是这样的。道光十八年(1838),山东宁海州灶户孙义臣等状告杨廷槐积私盐。登州知府英文亲自调审,最终明了杨廷槐所囤的关东大盐乃为腌鱼之用,并没有在市场售卖,不属于贩卖私盐。知府英文当即公断杨廷槐无罪释放。通过此案,知府英文还详细调查了登州辖区内的食盐情况。当时登州辖区皆为票地,食盐历来是灶煎灶晒,民运民销,盐税归入地丁,食盐的数量设额票管理,额票从无积滞,可知灶民的生计和其应交纳的灶丁灶地灶锅税有了基本保证。同时本地的煎盐数量有限,且不适合腌鱼,沿海居民以捕鱼腌鱼为业,用盐数量巨大,必须购进关东大盐。于是,他当即下令:“此后凡渔户所需大盐,准其陆续收买,以备腌鱼用。倘有在市售卖以及图利兴贩浸有商票地,乃应严拿究办。”

      知府英文在处理杨廷槐囤积私盐一案所表现的才能胆识是非凡的。他从实际出发调查研究,在处理此案时由点带面,兼顾了国税与民生,协调了灶民、渔民等之间的利益关系。依法治理关东盐,导其利、堵其害,案件的公断在登州各州县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光绪《增修登州府志》中记载“郡人勒碑记之,讴思至今”。

      现荣成县正属于登州府管辖,自杨廷槐盐案至咸丰元年,本地渔户渔行合法收买关东大盐腌鱼已有12年,官民皆相安无事。而新任荣成知县王锡麟以贩卖私盐为由将盐查禁,李廷爵当然不服。为了自己辛勤半生取得的功名以及家庭的生计,同时也为了家乡父老乡亲合法收买使用关东盐,李廷爵必须要讨回公道。

      对于当年登州知府英文处理杨廷槐盐案的判词,李廷爵十分熟悉,所以在登州府大堂上,他即以“煎盐不适腌鱼,运进东北晒盐并非食盐为由”进行自我辩护。

      谁知知府汪承镛刚愎自用,不问根由,以李廷爵“虽称腌鱼之用,究属无票私盐”为由,维持原判。

      李廷爵并不气馁,他顶住各种压力,于咸丰二年(1852),再上济南向山东巡抚衙门提出控诉。山东巡抚李僡刚从河南平调山东巡抚,因久经宦海,深知此案钩稽面广,属群体性事件,需慎重处置,随即将案子批转登州府提审査办,并饬令登州府详查前任知府英文关于杨廷槐盐案的断令与盐法是否有冲突。

      一年后,汪承镛以“虽称腌鱼之用,究属无票私盐”为由维持一审判决,判定李廷爵他们到关东购买的大粒盐属“私盐”。在上报巡抚李僡的公文中,汪承镛如实汇报了这种灰色交易存在的客观原因,也禀明了自己维持原判的全面利害考虑。汪承镛也清楚关东盐物美价廉,对当地渔民腌鱼十分有利,而且这种习俗相沿已久。汪承镛认为,这种行为如果马上禁止,恐怕对民生影响很大;但是如果任其所为,恐怕一些不法之徒会以此为借口,把盐再运往外地获利,这恐怕对大清王朝的利益会产生不利影响。应该说,汪承镛站在官府的位置上,所考虑的这些问题,不无道理。所以,山东巡抚处于对清政府皇家利益的考虑,对登州府维持原判的决定也只能表示认可。

      咸丰五年(1855),在历经府、省两级控诉无果的情况下,李廷爵以“官役勾串”等由,上告京城。其时清政府正值内乱外患交集,无精力顾及地方的琐案,遂批转回山东,要求巡抚切实处理。

      案子已经上达朝廷了,此事非同小可,所以山东巡抚不得不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按察司会同盐运司查议。两司经过仔细核查得出结论:荣成地处海滨,居民腌鱼为业,买盐接济由来已久。政府并没有明文规定禁止,可见该处鱼盐为生民自然之利,李廷爵等人的行为不构成违法犯罪。同时说明,渔民购买关东盐,确实是用于腌鱼,并非当作食盐或私贩谋利,登州府应该允许沿海渔民收买鱼盐。

      由于李廷爵犯下两次“越诉之罪”,按律应受笞刑80,折合要被竹板或荆条打脊背或臀腿60下,后以钱抵免,生员资格也得到恢复。咸丰七年(1857),历时7年的盐案以李廷爵胜诉告终,此后允许由外地运进滩盐以供渔用。

      李廷爵不惜耗费大量精力与钱财为民上诉,表现出荣成人不畏强权、耿直率真的刚毅秉性。为了纪念李廷爵为民请命的功劳,荣成县的渔户商行特在路旁立一巨碑,上镌“洞悉民隐”四个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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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善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