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协第十四届威海市委员会
关于设置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2022年2月25日政协第十四届威海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六十条“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的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的规定,政协第十四届威海市委员会设置以下八个专门委员会:
提案委员会
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委员会
农业和农村委员会
教科卫体委员会
港澳台侨和民族宗教外事委员会
社会法制委员会
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
委员联络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