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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要守规矩,营销不能任性“自嗨”

2022-03-30 编辑: 威海新闻网·Hi威海新闻客户端
  主播与货主上演“双簧”杀价、直播间售假、恶意竞争、虚假广告……这是今年央视“3·15”晚会曝光的直播行业的一些乱象。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红带货、店主直播、导购直播等多样化的网络直播迅猛发展,有力促进了经济发展。
  那么“网络直播”如何做好营销宣传和广告,才能做到依法依规呢?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作了明确规定:
  直播营销平台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加强网络直播营销信息内容管理,开展信息发布审核和实时巡查,发现违法和不良信息,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加强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跳转服务的信息安全管理,防范信息安全风险。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识别模型,对涉嫌违法违规的高风险营销行为采取弹窗提示、违规警示、限制流量、暂停直播等措施。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警示用户平台外私下交易等行为的风险。
  直播营销平台提供付费导流等服务,对网络直播营销进行宣传、推广,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履行广告发布者或者广告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直播营销平台不得为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提供帮助、便利条件。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注重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直播营销中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在信息展示前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加强新技术新应用新功能上线和使用管理,对利用人工智能、数字视觉、虚拟现实、语音合成等技术展示的虚拟形象从事网络直播营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并以显著方式予以标识。
  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社会公序良俗,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
  (二)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欺骗、误导用户;
  (三)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
  (四)虚构或者篡改交易、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流量造假;
  (五)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存在违法违规或高风险行为,仍为其推广、引流;
  (六)骚扰、诋毁、谩骂及恐吓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七)传销、诈骗、赌博、贩卖违禁品及管制物品等;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提示:网络直播营销平台、从业人员,要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广大消费者如发现违法直播营销行为,可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45进行投诉。(来源:威海市场监管)
总编辑:殷洪军
值班总编:孙
复审:谭立勇
编辑:董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