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管理,落实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属性,推动社会服务机构高质量发展,按照《民政部关于开展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函〔2022〕21号)要求,结合威海市实际,市民政局发布开展市管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通知:
目标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稳妥有序整治社会服务机构违反非营利属性的行为,牢固树立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法人的宗旨形象,不断健全完善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制度,为实现社会服务机构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对照检查任务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社会服务机构作为非营利法人中的捐助法人,所有业务活动和财务支出应当以实现公益目的进行,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组织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社会服务机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二百七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八条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各社会服务机构应对照以下违规情形,认真开展对照检查:
1.违反开办资金为捐助财产的要求,违规向出资人等返还开办资金;
2.财务收支未全部纳入本组织法定账簿核算、将本组织财务收支与其他组织收支混管或者将以本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收入交由其他组织或个人收取;
3.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
4.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
5.支出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
6.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
7.通过虚增业务活动成本、虚假发放工作人员费用、专家费用等方式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
8.兼职理事、监事参加决策、监督等履职行为时以劳务费、专家费等方式领取报酬;
9.假借“公益”“免费”等名义违规为企业或产品开展宣传、促销等活动;
10.将大额财产长期无偿交由或出借给其他组织、个人不收回;
11.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时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价格不公允,或者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等信息;
12.具有其他违反非营利属性要求的行为。
组织实施
专项行动从5月份开始,到11月底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开展自查(6月底前)
各社会服务机构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积极对照检查任务明确的具体情形,举一反三,深查细纠,认真开展自查工作。
整改规范(8月底前)
各社会服务机构完成整改工作。对存在第1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收回被侵占的开办资金等方式规范管理;存在第2—8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收支如实入账、收回账外资金、收回所得收入、规范支出、收回违规支出等方式规范管理;存在第9—11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停止违规活动、消除不良影响、规范关联交易、终止违规关联交易、收回财产或收益等方式规范管理。
抽查检查(11月底前)
市民政局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联合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职能部门实施专项抽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财务审计,并根据问题情形和整改情况做出相应处理措施。
工作要求
各社会服务机构要认真开展对照自查,通过召开理事会、监事会等决策、监督程序,梳理分析存在问题。要进一步完善财务核算、支出管理、活动管理、投资管理等各项制度,切实维护非营利法人宗旨形象。
市管社会服务机构业务主管单位要履行管理职责,对所主管社会服务机构自查整改情况进行认真审查,指导督促社会服务机构抓好整改落实,防范化解违规风险。
民政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社会服务机构存在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整改不到位、不服从业务主管单位指导监管等情形的,将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公开曝光、评估降级等措施,予以处理。
咨询电话
威海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局):5895609
目标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稳妥有序整治社会服务机构违反非营利属性的行为,牢固树立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法人的宗旨形象,不断健全完善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制度,为实现社会服务机构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对照检查任务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社会服务机构作为非营利法人中的捐助法人,所有业务活动和财务支出应当以实现公益目的进行,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组织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社会服务机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二百七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八条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各社会服务机构应对照以下违规情形,认真开展对照检查:
1.违反开办资金为捐助财产的要求,违规向出资人等返还开办资金;
2.财务收支未全部纳入本组织法定账簿核算、将本组织财务收支与其他组织收支混管或者将以本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收入交由其他组织或个人收取;
3.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
4.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
5.支出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
6.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
7.通过虚增业务活动成本、虚假发放工作人员费用、专家费用等方式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
8.兼职理事、监事参加决策、监督等履职行为时以劳务费、专家费等方式领取报酬;
9.假借“公益”“免费”等名义违规为企业或产品开展宣传、促销等活动;
10.将大额财产长期无偿交由或出借给其他组织、个人不收回;
11.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时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价格不公允,或者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等信息;
12.具有其他违反非营利属性要求的行为。
组织实施
专项行动从5月份开始,到11月底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开展自查(6月底前)
各社会服务机构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积极对照检查任务明确的具体情形,举一反三,深查细纠,认真开展自查工作。
整改规范(8月底前)
各社会服务机构完成整改工作。对存在第1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收回被侵占的开办资金等方式规范管理;存在第2—8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收支如实入账、收回账外资金、收回所得收入、规范支出、收回违规支出等方式规范管理;存在第9—11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停止违规活动、消除不良影响、规范关联交易、终止违规关联交易、收回财产或收益等方式规范管理。
抽查检查(11月底前)
市民政局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联合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职能部门实施专项抽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财务审计,并根据问题情形和整改情况做出相应处理措施。
工作要求
各社会服务机构要认真开展对照自查,通过召开理事会、监事会等决策、监督程序,梳理分析存在问题。要进一步完善财务核算、支出管理、活动管理、投资管理等各项制度,切实维护非营利法人宗旨形象。
市管社会服务机构业务主管单位要履行管理职责,对所主管社会服务机构自查整改情况进行认真审查,指导督促社会服务机构抓好整改落实,防范化解违规风险。
民政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社会服务机构存在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整改不到位、不服从业务主管单位指导监管等情形的,将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公开曝光、评估降级等措施,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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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民政)
总编辑:殷洪军
值班总编:张军涛
复审:颜燕军
编辑:毕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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