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威海客户端讯5月31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市司法局副局长邹德生介绍《威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修订)》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新闻发布会在日报社新闻大厦11楼融媒体演播厅举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修订)》(以下简称《程序规定(修订)》)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程序规定(修订)》新增7个条款,并对30个条款进行了部分修改,将进一步完善我市政府立法体制机制,规范政府立法工作。
◆完善政府规章制定应当遵循的原则
增加贯彻落实党领导立法的基本要求。规定,制定规章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突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在第四条中增加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完善保障公众参与立法的有关规定
增加表彰奖励条款,鼓励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明确立法计划草案和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规定,规章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增加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律师协会的意见建议的规定。同时,增加了调查研究和论证咨询的要求。规定,起草规章应当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并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对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的情形进行了细化。
◆明确部门立法责任
为了按时完成立法任务,要求起草部门应按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安排,成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起草工作计划,并明确工作进度和阶段任务。为强化部门协作,将部门会签材料作为报送规章草案送审稿的必备材料之一。还增加了将不符合立法技术规范、文稿草案质量低下的,作为退回或者暂缓审查情形之一的规定。
同时,完善了规章草案送审稿退回或暂缓审查的程序和要求。规定,决定暂缓审查或者退回规章草案送审稿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起草部门,说明理由并提出工作建议。
增加了政府立法考核和问责的规定。规定,政府立法工作情况纳入法治专项考核,对严重影响政府立法项目推进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可以予以通报批评,或依有关规定对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完善立法争议的协调解决机制
为提高立法效率,防止立法分歧久拖不决,影响立法进度,规定,有关部门对规章草案送审稿有较大分歧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进行协调,对重要立法事项,可委托社会有关方面进行评估。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规章起草部门将争议的主要问题、协调过程、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协调,或者提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此外,修订后的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还对一些文字表述和条款顺序进行了适当调整。(Hi威海客户端记者 蔡垒/文 毕钰晶/图)

《威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修订)》(以下简称《程序规定(修订)》)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程序规定(修订)》新增7个条款,并对30个条款进行了部分修改,将进一步完善我市政府立法体制机制,规范政府立法工作。
◆完善政府规章制定应当遵循的原则
增加贯彻落实党领导立法的基本要求。规定,制定规章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突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在第四条中增加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完善保障公众参与立法的有关规定
增加表彰奖励条款,鼓励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明确立法计划草案和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规定,规章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增加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律师协会的意见建议的规定。同时,增加了调查研究和论证咨询的要求。规定,起草规章应当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并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对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的情形进行了细化。
◆明确部门立法责任
为了按时完成立法任务,要求起草部门应按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安排,成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起草工作计划,并明确工作进度和阶段任务。为强化部门协作,将部门会签材料作为报送规章草案送审稿的必备材料之一。还增加了将不符合立法技术规范、文稿草案质量低下的,作为退回或者暂缓审查情形之一的规定。
同时,完善了规章草案送审稿退回或暂缓审查的程序和要求。规定,决定暂缓审查或者退回规章草案送审稿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起草部门,说明理由并提出工作建议。
增加了政府立法考核和问责的规定。规定,政府立法工作情况纳入法治专项考核,对严重影响政府立法项目推进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可以予以通报批评,或依有关规定对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完善立法争议的协调解决机制
为提高立法效率,防止立法分歧久拖不决,影响立法进度,规定,有关部门对规章草案送审稿有较大分歧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进行协调,对重要立法事项,可委托社会有关方面进行评估。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规章起草部门将争议的主要问题、协调过程、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协调,或者提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此外,修订后的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还对一些文字表述和条款顺序进行了适当调整。(Hi威海客户端记者 蔡垒/文 毕钰晶/图)
总编辑:殷洪军
值班总编:张军涛
复审:颜燕军
编辑:蔡 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