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质量安全监管,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定不移落实“四个最严”,坚决打击市场监管领域各类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违法案件。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福祥翠海阁(威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草鱼案
2021年8月13日,在省级监督抽检中,福祥翠海阁(威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使用的草鱼经检验,五氯酚酸钠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78元,罚款18000元。
威海一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21年9月5日,在省级监督抽查中,威海一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销售的耳机经抽样检验,标记和使用说明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耳机,没收不合格耳机1个,没收违法所得216元,罚款1407元。
威海怡和专用车有限公司出借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案
2021年10月29日,市市场监管局在机动车产品专项稽查行动中,查明威海子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借用威海怡和专用车有限公司的旅居挂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出厂、销售旅居挂车。当事人出借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0000元。
环翠区枚诗仟雅护肤美容店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1年12月29日,市市场监管局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查明环翠区枚诗仟雅护肤美容店购进化妆品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改正,警告,罚款16000元。
威海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如发现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请拨打12345(12315)投诉举报。(来源:威海市场监管)
总编辑:殷洪军
值班总编:孙 锋
复审:颜燕军
编辑:毕玲瑜
福祥翠海阁(威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草鱼案
2021年8月13日,在省级监督抽检中,福祥翠海阁(威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使用的草鱼经检验,五氯酚酸钠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78元,罚款18000元。
威海一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21年9月5日,在省级监督抽查中,威海一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销售的耳机经抽样检验,标记和使用说明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耳机,没收不合格耳机1个,没收违法所得216元,罚款1407元。
威海怡和专用车有限公司出借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案
2021年10月29日,市市场监管局在机动车产品专项稽查行动中,查明威海子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借用威海怡和专用车有限公司的旅居挂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出厂、销售旅居挂车。当事人出借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0000元。
环翠区枚诗仟雅护肤美容店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1年12月29日,市市场监管局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查明环翠区枚诗仟雅护肤美容店购进化妆品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改正,警告,罚款16000元。
威海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如发现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请拨打12345(12315)投诉举报。(来源:威海市场监管)
总编辑:殷洪军
值班总编:孙 锋
复审:颜燕军
编辑:毕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