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威海客户端讯8月30日,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市司法局副局长、三级调研员姜勇,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科长毕志刚介绍《威海市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管理办法》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新闻发布会在日报社新闻大厦11楼融媒体演播厅举行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是指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本行业、专业领域纠纷的活动。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我市出台《威海市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全省首个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管理办法,于2022年8月26日起施行。
《办法》共七章七十二条,包括总则、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程序、工作保障、工作指导等内容,在制度设计上体现了系统性、规范性、创新性三大特点。
《办法》涵盖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调解程序、工作保障、指导监督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办法》对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建设、调解工作开展作出了明确规范。明确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的设立单位,规范调解组织名称、调解委员会人员组成和任期、工作场所设置等;规范调解组织设立程序;明确调解员的任职条件、调解员队伍结构、调解专家库建设和专职调解员配备要求;对调解员实行绩效评价,明确对调解员的投诉处理、免职和解聘具体要求;明确调解员需要回避的具体情形;统一规范调解程序、调解文书和调解卷宗的内容和格式。
《办法》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总体思路,创设系列制度,明确调解组织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理措施,建立由设立单位直接处理、行业主管部门督促设立单位履行职责、司法行政机关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的指导监督制度体系。
规定对推选或聘任单位未履行对调解员免职或解聘职责的处理措施;规定对调解委员会进行绩效评价的具体要求;规定调解委员会违反工作纪律和评价不合格的处理措施;规定调解委员会未按期换届的处理措施;规定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工作室撤销的具体情形;规定对设立单位未履行指导监督职责的处理措施。
此外,《办法》还对建立矛盾纠纷化解联席会议制度、“信用+调解”工作模式、“四平四说”调解工作法进行了规定,将我市调解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创新做法上升为制度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市的特色。
目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已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公布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纠纷受理范围、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群众有纠纷需要调解,可通过公布的调解组织电话咨询,或到现场申请调解;也可通过“山东智慧调解”微信小程序、手机APP线上申请调解。
【新闻延伸】
◆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近年来,我市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市县两级在26个行业、专业领域设立了149个人民调解组织,去年以来化解纠纷1.1万多件,占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纠纷总数的47%,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实践层面看,还存在相关部门职责分工不清晰、指导管理措施不明确、组织队伍建设和工作开展不规范等问题。为加强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管理,更好地发挥其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有必要推进制度创新,出台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奠定制度基础。
◆《办法》在加强人民调解员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一)明确规定调解员具有徇私舞弊、故意偏袒一方当事人等行为的,由其所在的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二)明确规定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应当制定调解员年度绩效评价细则。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三)调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免职或解聘:具有以上第(一)项列举的行为之一,情节严重;因违法违纪不适合继续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严重违反管理制度,或者怠于履行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因身体或者其他原因不能胜任调解工作的;自愿申请辞职。
(四)对于调解员违反调解工作纪律的行为,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可向设立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投诉。投诉一般由调解委员会进行调查,经调查属实的,按照《办法》规定严肃处理。
◆《办法》在加强调解组织管理方面创设哪些制度?
(一)规定对于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违反调解工作纪律的行为,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可向设立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二)规定设立单位应当制定年度绩效评价细则,对调解委员会遵纪守法、工作业绩、日常管理等情况进行年度评价。
(三)规定对违反工作纪律或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调解委员会,设立单位应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整改不到位或者拒不改正,设立单位应当对调解委员会进行重组。
(四)规定调解委员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无正当理由长期没有开展工作、调解纠纷的;连续二次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被设立单位责令改正二次,仍不改正的。
(五)规定设立单位未及时履行《办法》规定的职责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责令设立单位限期履行相应职责。备案的司法行政机关发现有违反《办法》规定情形的,可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Hi威海客户端记者蔡垒/文毕钰晶/图)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是指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本行业、专业领域纠纷的活动。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我市出台《威海市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全省首个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管理办法,于2022年8月26日起施行。
《办法》共七章七十二条,包括总则、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程序、工作保障、工作指导等内容,在制度设计上体现了系统性、规范性、创新性三大特点。
《办法》涵盖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调解程序、工作保障、指导监督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办法》对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建设、调解工作开展作出了明确规范。明确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的设立单位,规范调解组织名称、调解委员会人员组成和任期、工作场所设置等;规范调解组织设立程序;明确调解员的任职条件、调解员队伍结构、调解专家库建设和专职调解员配备要求;对调解员实行绩效评价,明确对调解员的投诉处理、免职和解聘具体要求;明确调解员需要回避的具体情形;统一规范调解程序、调解文书和调解卷宗的内容和格式。
《办法》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总体思路,创设系列制度,明确调解组织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理措施,建立由设立单位直接处理、行业主管部门督促设立单位履行职责、司法行政机关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的指导监督制度体系。
规定对推选或聘任单位未履行对调解员免职或解聘职责的处理措施;规定对调解委员会进行绩效评价的具体要求;规定调解委员会违反工作纪律和评价不合格的处理措施;规定调解委员会未按期换届的处理措施;规定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工作室撤销的具体情形;规定对设立单位未履行指导监督职责的处理措施。
此外,《办法》还对建立矛盾纠纷化解联席会议制度、“信用+调解”工作模式、“四平四说”调解工作法进行了规定,将我市调解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创新做法上升为制度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市的特色。
目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已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公布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纠纷受理范围、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群众有纠纷需要调解,可通过公布的调解组织电话咨询,或到现场申请调解;也可通过“山东智慧调解”微信小程序、手机APP线上申请调解。
【新闻延伸】
◆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近年来,我市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市县两级在26个行业、专业领域设立了149个人民调解组织,去年以来化解纠纷1.1万多件,占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纠纷总数的47%,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实践层面看,还存在相关部门职责分工不清晰、指导管理措施不明确、组织队伍建设和工作开展不规范等问题。为加强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管理,更好地发挥其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有必要推进制度创新,出台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奠定制度基础。
◆《办法》在加强人民调解员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一)明确规定调解员具有徇私舞弊、故意偏袒一方当事人等行为的,由其所在的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二)明确规定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应当制定调解员年度绩效评价细则。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三)调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免职或解聘:具有以上第(一)项列举的行为之一,情节严重;因违法违纪不适合继续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严重违反管理制度,或者怠于履行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因身体或者其他原因不能胜任调解工作的;自愿申请辞职。
(四)对于调解员违反调解工作纪律的行为,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可向设立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投诉。投诉一般由调解委员会进行调查,经调查属实的,按照《办法》规定严肃处理。
◆《办法》在加强调解组织管理方面创设哪些制度?
(一)规定对于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违反调解工作纪律的行为,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可向设立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二)规定设立单位应当制定年度绩效评价细则,对调解委员会遵纪守法、工作业绩、日常管理等情况进行年度评价。
(三)规定对违反工作纪律或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调解委员会,设立单位应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整改不到位或者拒不改正,设立单位应当对调解委员会进行重组。
(四)规定调解委员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无正当理由长期没有开展工作、调解纠纷的;连续二次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被设立单位责令改正二次,仍不改正的。
(五)规定设立单位未及时履行《办法》规定的职责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责令设立单位限期履行相应职责。备案的司法行政机关发现有违反《办法》规定情形的,可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Hi威海客户端记者蔡垒/文毕钰晶/图)
总编辑:殷洪军
值班总编:张军涛
复审:颜燕军
编辑:蔡 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