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12月起,大学生小王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银行卡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将其本人名下的数张银行卡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四千元。经查,小王出售的银行卡内流水金额共计人民币300余万元,已查证属实的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金额为人民币1.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是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其犯罪提供帮助的,其中最常见的帮助方式就是把银行卡、手机卡出租或出售给他人。“帮信”案件被告人多为老年人或在校学生,由于防范意识较差,在面对“轻松赚钱”的诱惑时,往往轻易将个人银行卡出售或出借给他人,最终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在此也提醒大家,一定要增强防范意识,“自身‘两卡’不出售,他人‘两卡’不购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来源:威海法院)
总编辑:殷洪军
值班总编:张军涛
复审:颜燕军
编辑:董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