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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水文管理办法》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23-09-28 编辑: 宋倩

      威海新闻网讯(记者 王泽瀚)昨日,记者从市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威海市水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系我市首次制定。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在防汛抗旱、水利工程规划建设与运行管理、水资源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以及其他各类涉水事务等涉水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制定《办法》过程中,我市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以及《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作为主要依据,并参考借鉴了其他地市已经出台的水文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办法》共分为七章三十六条,涵盖了水文规划建设、水文监测与情报预报、资料汇交与管理使用、水文保障措施、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六个方面。

      《办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建、改建水文测站或水文设施。从事水文活动的单位应当接受市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

      《办法》强调,市水文机构不仅需要做好水量、水质水生态监测和调查分析工作,还要加强区域用水总量监测,并对监测资料进行整理分析评价,为政府部门科学决策提供更加及时、准确的雨水情信息。

      针对雨情、水情、旱情信息和洪水情报预报发布的主体和权限,《办法》作出了明确规定,水情预警预报信息由水文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向社会发布,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随意发布。

      此外,《办法》明确了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对主体和时间、整编、存储、保管以及公开利用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

      《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在决策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需要使用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时,将无偿提供;而其他情形需要使用水文成果时,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办法》明确规定相应的经费投入机制,将水文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市、区县财政预算,以保障水文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同时,《办法》划定了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并规定禁止在该范围内进行特定活动,以确保水文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办法》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以及《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我市出台管理办法后,水文事业将进入有法可依、规范管理的新阶段。”威海市水文中心党委书记、主任姜会杰说。(来源:威海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