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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威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印发

2023-12-04 编辑: 徐栋波

  威海新闻网讯 (记者 孙大伟 徐铭)记者从12月1日市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威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已于日前印发。

  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慕洪亮介绍,修订后的《威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包括总则、海域使用金征收、海域使用金减免、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五个方面23条,对威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此次修订取消了部分收缴项目:对海域使用人转让海域使用权的,按照转让所得增值额的40%向转让人加征海域使用金;对出租海域使用权的,按照超出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部分租金收入的20%向出租人加征海域使用金。并完善了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相关规定。

  《威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调整优化了部分用海项目海域使用金缴纳时限,对按年度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自第二年起由每年6月份调整为12月底前缴纳本年度的海域使用金。同时,调整了海域使用金免缴、减缴的审批权限,明确了减缴幅度和审批时限。明确海域使用金由税务部门征收。

  “目前,我市以申请审批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印发的《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鲁财综〔2021〕6号)和威海市财政局、威海市海洋发展局2020年印发的《关于调整威海市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威财综〔2020〕3号)规定标准征收。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金额为招标、拍卖、挂牌的成交价。”市海洋发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吉明说。

  此外,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副局长、三级调研员李松介绍,符合减缴或免缴情形的项目用海,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有审批权的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减缴或免缴海域使用金的书面申请。海域使用金减免申请包括减免理由、减免额度、减免期限、减免用海面积等内容及相关佐证材料。自收到完整的海域使用金减免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由财政部门会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予以批复。(来源:威海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