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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定金可退?答案来了

2023-12-05 编辑: 威海新闻网·Hi威海新闻客户端
  刘某拟购买王某的回迁安置房屋,双方通过中介先行签订《房屋定购单》一份,《定购单》对房屋位置、面积、房款及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作出约定,同时约定刘某先交购房定金2万元。此后,在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时,因房屋属于回迁安置房,过户税费较高,双方就税费负担产生争议。王某要求所有税费由刘某负担,刘某不同意,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刘某要求王某返还定金遭拒。
  法院认为,《定购单》的约束力在于,刘某应该按照《定购单》约定的内容及时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购房款,否则应适用定金罚则。本案《定购单》仅就房屋位置、面积、房款等作出约定,并未对税费问题作出明确约定。在此情况下,双方在平等、诚信的原则下充分磋商后,基于各自利益考虑,无法协商一致,进而未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于不可归责双方的原因,双方对此不存在过错,故不应适用定金罚则。最终,法院判令王某返还刘某定金2万元。

  小威说法
  定金罚则日常生活较为常见,并不陌生,其主要内容为:收取定金方违约需双倍返还定金,支付定金方违约则无权索回定金。定金罚则的目的在于担保主合同的履行。适用定金罚则需具备以下要件:(一)主合同合法有效。如果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即便当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二)存在违约行为。违约行为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种形态。(三)主合同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四)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有因果关系。违约行为或合同目的落空,并不必然导致定金罚则的适用,只有因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定金罚则。
  上述案例中,交易双方未事先约定税费负担情况,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未能订立。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非任何一方原因造成,故不应适用定金罚则。在此提醒,签订协议时应尽量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避免约定不明导致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来源:威海法院)
总编辑:殷洪军
值班总编:张军涛
复审:颜燕军
编辑:董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