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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法院:多元联动解纷,促矛盾双方“事心双解”

2024-03-06 编辑: 威海新闻网·Hi威海新闻客户端
  日前,威海中院成功调解一起产品责任纠纷,并将相关联的审判和执行案件一次性化解,当事双方在办案干警的主持下,握手言和,实现了案结事了。
  王某系葡萄种植户,于2023年在文登某经销处购买了10万余元的化肥,并先行支付了部分款项。王某使用肥料后不久,发现其种植的葡萄苗全部死亡。王某认为可能化肥存在质量问题,故与经销处协商解决方案,但双方迟迟未能协商一致。因王某尚欠付经销处化肥款8万余元,经销处遂将王某诉至一审法院,经调解,双方就化肥款的支付问题达成一致并签订调解协议,但王某表示将保留追究经销处产品质量责任的权利。因王某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销处遂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间,王某以经销处销售的化肥没有合法生产手续并涉嫌欺诈消费者为由将经销处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经销处返还全部化肥款并索要三倍赔偿。一审经调解未果,以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办案干警组织双方进行了法庭调查,王某认为其提供的照片及视频均能证明其使用的化肥系经销处销售,经销处未能提供合法的生产手续,要求二审查明后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维权。经销处称,从未销售过王某所称的由某生产商生产的化肥,其收货单中载明的化肥品牌与王某主张的不一致,而且葡萄苗死亡的原因有很多,王某并无证据证明系使用经销处提供的化肥所致,故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双方各执一词,案件调解陷入僵局。
  二审经过法庭调查并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综合进行审查,基本能够认定王某所述情况属实。办案干警分别向王某及经销处经营者进行释法明理,对相关的法律规定与其双方的诉辩意见进行逐一分析解答,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争取调解解决。经销处人员最终表示接受并给出了初步调解意见,但王某认为,即使没有三倍赔偿也应获得两倍赔偿,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再次陷入僵局。
  办案干警本着“让纠纷在我手中终结”的目标,并未放弃,而是与文登区法院宋村法庭沟通,通过上下级法院联动并充分利用府院联动机制,由宋村法庭牵头与属地镇政府沟通,协同做双方调解工作。经调解,王某渐渐认识到其期待利益与法律规定的可得利益之间的差距,但仍觉得自己的损失太大,遂电话联系承办法官倾诉。办案干警耐心倾听了王某的“委屈”,并告知王某到场进行沟通,王某应允。
  随后,办案干警接待了王某,充分听取了王某的意见,并就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问题对王某所提疑问耐心细致地进行了解答,经过近一个小时的沟通,王某终于打开心结,当场表示:“法官,这个事儿你们怎么说,我就怎么办,我相信你们!”
  得到王某斩钉截铁的答复,办案干警趁热打铁,次日即组织双方现场进行调解,经销处最终同意赔偿王某经济损失8万余元,双方均同意该笔债务与经销处申请执行王某的化肥款同时进行抵销,在办案干警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同时又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由经销处提交一审法院并撤回执行申请,最终双方之间的全部纠纷得以一揽子解决。
  威海法院将持续秉持“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的工作理念,在查清事实并确保案件质量的基础上,在解纷方式守正创新上出实招,在矛盾化解提质增效上下功夫,在实质解纷群众满意上见实效,着眼矛盾化解前伸后延,努力做到“让纠纷在我手中终结”,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来源:威海法院)
总编辑:殷洪军
值班总编:张军涛
复审:颜燕军
编辑:董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