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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森林防火规定》明年1月起施行

2024-11-29 编辑: 宋倩

      威海新闻网讯(记者 周颖)11月28日,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威海市森林防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情况。《规定》经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海威介绍,《规定》共三十二条,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和灾后处置等工作,健全完善了我市森林防灭火制度体系,为有效扑救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针对森林火灾预防工作,《规定》围绕完善联防联治机制、检查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制度,科学划定森林防火区及规定森林防火期,以及严格火源管控措施等方面,做好制度设计并完善有关措施。明确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森林防火联防联治机制,实行信息共享,提升火灾综合防控能力。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检查并发现森林火灾隐患,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划定森林防火区,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和常年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期为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5月31日,森林防火期内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等进入森林防火区。同时,禁止在常年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防火期内的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不得破坏、占用森林防火通道及其他森林防火设施。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森林防火区内电力、电信线路等的经营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在森林防火期组织进行安全检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护林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森林防火职责。

      围绕森林火灾扑救和灾后处置,《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报告;不得编造、传播虚假的森林火情信息。因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可以决定采取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另外,对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在常年森林防火区或者森林防火期内的森林防火区未经批准擅自野外用火,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辱骂、威胁或者殴打、故意伤害护林员和有关工作人员等违法行为,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设置行政处罚措施,提高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来源:威海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