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威海市应急管理局印发《适用〈威海市气瓶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规范应急管理部门行使《威海市气瓶安全管理条例》设定的涉应急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事项,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裁量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结合违法事实、性质等,对“瓶装危险化学品气体(瓶装燃气除外)销售、储存单位未及时上传瓶装气体相关信息”的违法行为予以量化,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建立裁量基准制度,执法人员可以依据情节对应的标准进行处罚,从源头上避免执法办案的随意性。也便于当事人对执法人员裁量权的行使进行监督,确保行政处罚行为的公平公正。(来源:市应急局)
总编辑:殷洪军
值班总编:孙 锋
复审:颜燕军
编辑:蔡 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