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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威说法】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能否认定劳动关系?

2024-12-14 编辑: 威海新闻网·Hi威海新闻客户端
  某公司主要经营纸箱加工、销售和普通货物装卸,2015年,某公司与董某签订了《劳务合同》,双方对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等内容作了约定。董某系1960年2月出生,男性,主要从事纸箱包装、搬运工作,工作期间公司未给董某缴纳社保。
  2023年8月某日上班途中,董某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董某不承担责任。经过鉴定,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董某一级伤残,董某随后开始与公司协商赔偿事宜,而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双方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终止时间各执一词。协商未果,董某提起劳动仲裁,但仲裁机构以董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董某遂诉至荣成法院,要求确认2015年至车祸发生当日期间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与董某虽然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但签订的合同中包含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等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从事的工作属于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同时董某接受公司的管理,并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应认定双方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董某工作期间,公司未给董某缴纳社保,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董某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公司亦未对董某的劳动关系作出处理,董某不间断在原岗位继续提供原劳动,依然受公司的管理、支配,应视为双方继续保持劳动关系。最终,法院判决董某与某公司自2015年至车祸发生当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的,用工关系应当根据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来确定。如果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退休后继续工作应认定为劳务关系,而如果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则应该根据劳动者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具体原因,来认定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后续的用工关系。
  具体而言,因劳动者自身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比如劳动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办理退休手续,无法领取基本养老金,此时要求用人单位一直与劳动者保持劳动关系直至劳动者死亡或单位注销,对用人单位显失公平,应认定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
  而如果未享受养老待遇与用人单位有关,比如用人单位遗失档案材料、未开通社保账户等,应将劳动者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利后果归责于用人单位,在构成劳动关系的前提下超出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在本案中,董某入职时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客观上具备开设社保账户、缴纳社保的条件,但公司未履行社保缴纳义务,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公司未作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处理,董某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考勤管理、工资待遇等也没有发生变化,据此应认定自董某入职至受伤期间均为劳动关系,不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劳动关系。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即将正式实施,用人单位及劳动者都应对高龄、超龄劳动者给予更多关注,单位要根据劳动者自身特点调配合适岗位并做好劳动保障,劳动者要重视合同签订,注意证据保存,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来源:威海法院)
总编辑:殷洪军
值班总编:孙
复审:颜燕军
编辑:董倩萍